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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桂林医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桂林医学院来源 | 作者:桂林医学院作者 | 编辑:xxgk_cwc | 发布日期:2019-06-10】

关于印发《桂林医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各部门:

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加强学校经费审批管理,明确经费审批中的权限和责任,规范经费审批流程,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学校重新修订了《桂林医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桂林医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桂林医学院

2019年6月5日

桂林医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9年6月5日印发

桂林医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费支出审批管理,明确经费支出审批中的权限和责任,根据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经费,是指学校财务处负责核算和管理的全部经费,包括教育事业经费、科研经费、基本建设经费和代管经费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非独立核算的校直属各单位、各部门(以下统称部门)。

第四条 审批人的确定。各项经费开支的审批人,根据经费来源、职责分工、归口管理及支出额度等情况,分别予以确定,实行分级审批。除科研课题(项目)经费为课题负责人外,其他经费开支审批人,原则上为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履行审批职责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书面授权,被授权人原则上需具有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报财务处备案。

第五条 经费支出审批原则

(一)合法性、真实性原则

各级审批人要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审批职责,审批人须对所审批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

  (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原则

各级审批人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三)“财务一支笔”原则

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经费支出负总责,统一审批部门所有经费支出;部门其他领导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审批本部门分管事项的经费支出后,还需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各部门应确定一至两名报账员负责本部门报账及财务事项的办理。经费支出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审批人签字。除学生退费、学生课题经费及其他特殊经费支出外,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均应为学校正式在职员工。

(四)严格预算控制原则

各级审批人应贯彻执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预算控制,所有经费支出必须有预算安排或有确定的资金来源,各项经费开支要先落实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和无预算审批经费支出,严禁审批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没有落实经费预算或来源的项目,任何部门不得执行。各部门须在下达的经费预算额度内,按规定用途,控制好预算经费的使用。

(五)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原则

项目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科研项目经费按照《桂林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应遵守项目经费使用规定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年度预算的审批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通过内控管理系统按核定的预算事项进行预算编制,向归口管理部门申报预算经费。归口部门对归口管理经费进行审批核定。

第七条  校级年度预算方案,由学校财务处编制,经学校院长办公会及校党委常委会、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由校长签发。财务处根据校长签发的预算方案,通过内控管理系统下拨各部门年度经费预算,各部门须在下达的经费预算额度内,按规定用途,控制好预算经费的使用。

第八条  为保证预算的严肃性,各部门的年度经费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调整预算经费总额。如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部门预算内各科目间金额的,应向财务处提出申请。

第九条  校级预算预留机动专项经费,是为应对突发性和不可预计性工作或事件而预留的经费。使用预留机动专项经费按照下列程序审批:使用预留机动专项经费的,部门负责人在申请报告签字盖章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再上报总会计师和校长审批;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还需分别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经费支出的审批

第十条  经费审批权限基本要求

1、单笔支出在审签额度以内的,经经费所在部门分管副职领导证明之后由经费负责人审批,学校一般预算经费审批人为各部门行政负责人,审签额度为1万以内;科研课题(项目)经费审批人为各项目负责人,其审签额度为3万元以内。

2、学校一般预算经费单笔支出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且未达到20万元的支出,部门负责人审签后,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科研课题(项目)经费单笔支出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且未达到20万元的支出,项目负责人审签后,再报二级部门分管科研领导、科技处负责人以及分管校领导审批。

3、单笔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支出,且未达到20万元的支出,还需提交总会计师审批。

4、单笔支出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还需报校长审批。

5科研经费负责人申请的科研开支,不管金额大小先由二级部门分管科研领导审批和科技处负责人审批,再按上述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6、同一批次业务若开具多张(次)票据,或同一天内分多笔经费支出单据办理性质相同的业务,均视为同一笔业务办理,必须按审批权限办理经费审批手续,财务人员方可给予办理报账手续。

7、财务处会计人员按照财经制度规定对每笔支出业务进行审核。财务处会计人员审核后,1万元以内的部门预算经费、3万元以内的科研课题经费支出由财务处会计科负责人复核签字后报账;1万至5万元的部门预算经费、3万至5万元的科研课题经费支出由财务处副职领导签字,报经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后予以报账;5万元以上(含5万元)至20万元以内的支出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批签字,并报经总会计师审批签字后予以报账;20万元以上的支出,还需校长审批签字才能予以报账。

6、申请大额资金支出的部门,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学校财务处提出大额资金用款计划,以便准备资金。

7、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部门“财务一支笔”审批原则进行经费支出审批,部门分管工作的副职领导审核签字后,应提交部门行政负责人进行审批签字。

第十条 人员经费的审批

1、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标准发放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离退休费、退职费、社会保险缴费、抚恤金和生活补助等涉及职工薪酬、福利待遇等经费开支,由人事处审核,书面通知财务处执行。

2、除人员经费外的部门预算经费一般不得支付各类劳务报酬(含劳务、加班、补贴、奖金及其他各类酬金等),确因工作需要,需在部门预算经费中支付劳务报酬的,须事先请示分管校领导,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在领报单上签字)后,报分管财务的总会计师或校长审批,方可支付或报销。

3、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助的发放由学工处或研究生学院制定管理方法,经过一定的程序评审公示后,支出时由学工处或研究生学院审核盖章,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按审批权限进行相应审批。

第十一条  日常运行经费的审批

1、日常运行经费主要指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试剂耗材、仪器设备维修维护费、讲义资料费、学生活动费等。日常运行经费由财务处按年度预算批准的数额下达到各部门,各部门支付时应按照经费审批要求进行审批。

2、差旅费、会议费的审批

从各部门预算经费支出的教职工差旅费、会议费,需按规定进行事前审批,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批,具体要求按学校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

3、公务接待费的审批

公务接待费的审批,需按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院长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才能开支公务接待费。

4、研究生业务费的审批

研究生业务费由研究生学院负责人审批。

5、大学生创新、创业经费的审批

大学生创新、创业经费由教务处负责人审批。

6、零星基础设施维修支出的审批

由各部门编制预算时填制《桂林医学院零星维修计划表》报后勤处审核,纳入学校后勤维修预算。维修项目申报按照学校修缮工程采购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维修经费支付时由后勤处负责人在审批权限内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由分管校领导及总会计师、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的审批

(一)专项业务费(业务性专项)

专项业务费是指各部门为完成某项特定业务,而按业务种类安排的一次性或阶段性专项预算经费,经费审批人为各部门负责人。审批人应在学校下达的预算额度内,按照经费审批权限要求进行审批。

(二)专项建设费

1、专项建设费是指为落实学校的某项发展建设任务,按项目安排的一次性或阶段性专项建设经费,主要包括:实验室建设经费、学科建设经费、人才建设经费、图书资料购置经费、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经费、大型维修改造经费等。项目申报人为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经费使用按相应审批要求进行审批。

2、需二次分配的专项建设经费,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方案,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批准执行。

3、专项建设经费中,属于消耗性或基本性的专项支出参照日常运行经费使用审批权限执行。属于设备购置和大型维修的专项支出,其申报审批按照学校物资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经费支出审批按照经费审批权限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零星设备、家具购置的审批

零星设备、家具的购置由各部门编制预算时填制零星设备、家具购置采购计划表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纳入学校设备购置预算。购置业务发生时,申报审批按照学校物资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经费支出审批按照经费审批权限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经费审批

学校基本建设经费的审批按照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基本建设工程款,要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拨付,并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1)工程进度款的审批

工程进度款由基建处项目管理人员填制款项支付申请审批表报基建处负责人审批(如有工程变更或超合同支付价款的,需提供按规定经审批的材料),经审计人员和审计处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学校基建会计和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后勤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总会计师、校长审批。

(2)工程竣工结算款的审批

工程竣工结算由基建处根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提出款项支付申请,按上款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3)涉及超合同或预算、工程变更(含功能变更和设计变更)的工程款审批

工程建设中,涉及超合同或预算、工程变更(含功能变更和设计变更)的工程,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相关规定完成确认和审批手续,才能提出款项支付申请,审批程序按照上述两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代管项目经费的审批

代管项目经费,其开支由各部门负责人按审批权限审批,超过审批限额的,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科研课题经费审批

科研课题经费的审批,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大额资金使用必须按照《关于印发桂林医学院关于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桂医党〔2015〕33号)文件中关于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规定,按程序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资金限额的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以上的调动和使用;

2、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或超预算,单项支出在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以上资金款项的支出;

3、学校对外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以上的大额度资金捐赠、赞助;

4、学校受赠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以上的大额度资金及物件的使用;

5、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

第四章  公务卡结算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单位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简化单位财务结算与报销流程,中央和自治区要求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对于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的经费开支,必须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才能最终办理款项支付手续。

1公务卡结算范围包括学校的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零星商品和服务类公务支出。

2列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事项必须按规定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并按规定完成财务报销手续.

3、各项公务支出要尽量到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进行公务消费。消费地在国内地级市城区范围内的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消费地在国内县级城镇范围内的要尽量使用公务卡结算,消费地不具备刷卡条件等特殊情况,经相关审批后方可使用现金结算,报销时需附经办人情况说明,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4、学校工作人员出差发生的住宿费、机票及会务费、培训费等支出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时一并提供刷卡小票(或公务卡使用凭据)。如不具备刷卡条件的,由出差人员写出书面说明,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报销手续。不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不予办理报账手续,所发生的费用由经办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发放给本校在职职工、长聘临时工、离退休人员、在校学生的勤工助学工资、补贴、奖助学金等须通过其个人银行卡发放。发放给校外人员的劳务费用等原则上发至其本人银行卡,特殊原因无法提供银行卡的,需附上情况说明。

第二十条 按国家现金管理及公务卡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工程款以及商品服务支出等款项,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零星支出应采用公务卡支付,原则上不允许采用现金支付。因特殊原因需用现金支付的,须履行下列特别审批程序:

1、单笔现金支付在2千元以上、1万元以内的,须事先将现金支付理由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2、单笔现金支付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的,须事先将现金支付理由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分管校领导、总会计师审批。

3、单笔现金支付在5万元以上的,须事先将现金支付理由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上报分管校领导、总会计师、校长审批。

第五章  审批人的变更及回避

第二十一条 按照“财务一支笔”审批原则,审批人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遇下列情形之一可变更审批人。

(一)因人事变动和岗位调整,须变更审批人的,以学校任免文件日期为准,相应变更审批人。

(二)因审批人长时间(1个月以上)外出学习或出差外地,以及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审批职责,需临时委托他人审批的,须事先将受托人姓名、审批范围、授权审批期限,书面报学校财务处。

(三)因上述原因及工作需要,审批人对自己管辖的经费开支,授权他人行使审批权的,须将被授权审批人的姓名、职务、审批范围、审批时限,书面报学校财务处,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核批准(必要时报分管校领导、总会计师、校长批准),方可授权审批。为明确责任,审批权一旦授权他人行使,原审批人不得审批已授权经费的开支,但应承担对被授权审批人审批行为的监督责任,双方共同承担授权审批事项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批人不能对本人、配偶、直系亲属经办的经费支出业务进行审批,应实行回避。审批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经手的经费支出事项,按照下列方式审批:

(一)属校级经费(含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范围内的开支,由其他正职领导或分管该工作的副职领导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属科研课题(项目)经费的开支,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或科技处负责人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任何部门不得执行没有落实经费的支出业务,否则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费审批人应当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经费支出的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于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二十五条 经费支出票据管理的规定

经办人所取得的原始票据必须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不合法、不合理的原始凭证,财务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受理;经办人在整理票据时,应分类汇总,并填写好张数和总计金额。

第二十六条 财务人员对于经费支出内容和报销凭证不合法、不真实或没有相应预算及经费来源渠道的经费支出,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对审批手续不完整的凭证,财务人员应退回经办人补办相关手续,或要求补充、更正;对违反国家会计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有权制止,不予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和“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对因管理不善、控制不严、责任心不强而造成资金资产损失、浪费的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处分、处罚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原《桂林医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桂医财〔2016〕7号)作废。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桂林医学院经费开支审批授权(委托)书

单位(部门)盖章:

授权(委托)经费项目

序号

经费项目编号

经费项目名称

1

2

3

业务事项

□授权           □委托

授权(委托)生效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授权(委托)人姓名:               党政职务:

授权(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被授权(委托)人姓名:               党政职务:

被授权(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校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财务处审核(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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