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专业带头人赴区外高校交流学习的通知
  • 作者:教务处
  • 编辑:教务处
  • 发布时间:2024-05-21

各二级学院(系、部):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粤桂协作和区域合作工作清单(省级层面)〉的通知》(粤办函〔2021〕2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 北京大学深化战略合作协议》精神,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推荐第三批专业带头人赴区外高校交流学习的通知》(桂教办〔2024〕579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

深入学习广东省高校、北京大学一流本科专业、一流本科课程、现代产业学院、课程思政、基层教学组织、实验教学中心建设,信息技术与教学深度融合和基础学科拔尖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理念、思路和经验,提高我校专业带头人、一流本科专业和一流本科课程负责人的能力和水平。

二、推荐条件

(一)赴广东省高校专业带头人推荐条件

1.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2.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岁。

3.服从组织安排,能够脱岗完成1学期交流学习。

4.原则上应为自治区级及以上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或一流本科课程负责人。

5.鼓励推荐二级学院院长、分管教学科研副院长或系、部主任积极参与交流学习。

(二)赴北京大学专业带头人推荐条件

1.具有正高级职称。

2.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岁。

3.服从组织安排,能够脱岗完成1学期交流学习。

4.所在学科有博士学位授权点,且为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或一流本科课程负责人。

5.鼓励推荐二级学院院长、分管教学科研副院长参与交流学习。

三、推荐要求

各二级学院(系、部)要高度重视本次推荐工作,优先从与意向高校有一定合作基础的专业遴选推荐,并协调安排好教学、管理等各项工作,确保推荐人员能够脱产交流学习。

请各二级学院(系、部)填写推荐表并加盖公章,于5月28日下班前,将电子版和盖章扫描版打包发送到邮箱:254199007@qq.com。学校将择优遴选一批专业带头人赴广东省高校和北京大学交流学习。

未尽事宜,请与教务处联系,联系人及电话:康成,19167586950。


附件:第三批赴区外高校交流学习人员推荐表


                                                           教务处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