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医学〔2024〕8号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桂林医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新生参军入伍者,须本人或委托家长于报到一周内到校提交入伍证明材料,书面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在规定期限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或请假逾期者,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对患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或有其他原因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由本人或委托家长到校办理相应手续。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患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学校卫生科指定医院诊断,符合招生体检标准要求,经复查合格,卫生科签署意见,学校审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不能超过两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选课、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必修课开课时教务系统自动带入学生名单,不需学生选课;专业选修课由教务处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进程表的安排于开课前一个学期组织学生网上选课;公共选修课(含网络通识课)由教务处于每个学期初组织学生网上选课。超过规定的选、退课截止时间,课程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补、退选和改选。考核成绩记入成绩档案。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未在规定时间内选课成功的学生,不得参加听课及考核,擅自参加考核者,考核成绩不予认可。
第十四条 网络通识课程的管理按《桂林医学院在线开放课程学习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桂林医学院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含)以上为成绩合格;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四级制(从2020级开始),即90分及90分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四级制换算百分制方式为,取与该等级对应的百分制分数段中位数整数进行计算。
必修课程成绩不及格者,专科学生可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者,重修该课程;本科学生不设补考,直接重修不及格课程。学生重修相关要求按《桂林医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在期末考试期间出现急重病或者其他一些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者,凭相关证明于考前在教务系统申请缓考,经辅导员、二级学院、教务处批准后生效,否则按缺考处理。所有过程性考核、选修课无缓考,具体详见《桂林医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年所修课程按照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教学计划执行,如达到本规定之第三十一条留级条件的,应予以留级处理。
第十八条 公共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校依据指定医院的证明,为其安排保健活动,对认真参加锻炼者,可以视为体育课成绩合格。
第十九条 学校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本科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参与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课程包括:素质基础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为:
平均学分绩点=∑[必修课程规定学分×该课程所得绩点]/∑[必修课程规定学分]
课程成绩所得绩点的计算公式为:绩点=[分数/10]-5。课程考核成绩百分制、四级制与绩点对应标准如下:
百分制 |
四级制 |
百分制成绩 |
成绩绩点 |
四级制成绩 |
成绩绩点 |
90~100 |
4.0~5.0 |
优秀 |
4.5 |
75~89 |
2.5~3.9 |
良好 |
3.3 |
60~74 |
1.0~2.4 |
及格 |
1.8 |
﹤60 |
0 |
不及格 |
0 |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并视情节轻重根据《桂林医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24年修订)》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予以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课程学分,可以予以承认。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高校另一专业学习者,学校可结合学生意愿让学生转到适合的专业学习。招生性质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系)同意并推荐,拟转入二级学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
(二)我校学生转学到其他院校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并经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入学校报所在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确认。如转入区外其他院校,还须我校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确认。
转专业与转学具体条件及办理要求按照《桂林医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桂林医学院学生转学工作细则》执行,休学创业和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并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可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按本规定之第三十四条),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办理休学手续: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休学;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特殊原因或困难经本人申请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休学每次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累计休学年限本科学生不超过三年,专科学生不超过两年。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适当延长休学年限。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退役后2年内,可以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休学的学生,学校予以保留学籍至休学期满。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学生对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自行负责。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与复学须办理相关离校与入校手续,休学期满未经学校批准超过两周不回校办理复学手续者,学校可作退学处理。
学生休学、复学手续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学生休学、复学,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二级学院(系)审核,教务处审批后办理离校或入校手续。
(二)学生休学期满,须持有关证件,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复学。
(三)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卫生科指定的医院复查,复查合格卫生科签署意见后,方可复学;如复查不合格,视学生具体情况给予继续休学或退学处理。
(四)对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节 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一条 1.留级警告与留级:每学年第一学期结束,本科生必修课不合格累计学分达到13学分及以上者,须留级警告1次;每学年第二学期结束,本科生在校期间所有必修课不合格学分累计达到25学分及以上,专科生在校期间必修课不合格门数累计达到 8 门及以上者,须留级到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留级学生的学籍管理和缴费按照所到年级专业有关标准和要求执行。
2.实习准入:学生下点实习学期期初,教务处统计并发布学生初步毕业预警信息及留级警告。下点实习前,本科生必修课不及格累计学分达到13学分及以上者,专科生必修课不合格门数累计达到8门及以上者,不能下点实习,须留级到下一年级重修相关课程。留级学生如在下一年级实习前已达到实习准入条件,则安排与下一年级进入实习。
3.毕业预警:学生毕业前一年,教务处根据教务系统已有成绩和教学计划,统计并发布学生正式毕业预警信息。学生实习后不再留级,可以重修或补修相关课程。
教务处在每学期开学前,通知各二级学院核查达到留级警告或留级的学生名单,二级学院审核汇总,经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二级学院公章后报教务处复核备案;对于达到留级警告和留级条件的学生,由相关二级学院做好学生的确认签名工作及留级学生的交接管理工作,留级学生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处理:
(一)连续两次受到留级处理的学生,可予以跟班试读一学年,若试读学年仍出现必修课程不及格累计学分达13学分及以上者,由二级学院报教务处复核后,呈报院长办公会通过,作退学处理。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每学期开学未注册超过两周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三条 对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如本人不到校办理自动退学手续者,二级学院、相关班级负责收集联系、告知情况等材料,学工处报主管校领导签字并进行合法性审查,由教务处呈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正式退学处理文件,上报教育厅、教育部平台注销学籍。学校正式退学处理文件由班级所在二级学院送达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学校网主页发布公告,自公告公布之日起30天后即视为送达。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对于退学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按照国家规定注销学籍,不得复学。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桂林医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从录取当年开始计算,含因病、创业及其他原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停学时间和转专业、留级等延长学习时间期限,不含参军入伍保留学籍期限),为各专业学制的双倍(分别为6年、8年、10年),具体按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执行。
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情况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但不能超过在校最长修业年限。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应当在毕业实习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且成绩合格,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数,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学生若因复学、留级、转专业等原因进入到新的年级专业学习,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核原则上按所到年级专业培养方案执行,原已修合格课程成绩可按《桂林医学院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修订)》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和转换。春季应征入伍的学生,按照学校相关入伍优待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学分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提出不合格必修课程重修或选修课程选修申请,在有效修业年限内重修或选修考核合格后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予换发毕业证书,落款日期按换发日期填写,逾期不再受理结业证换发毕业证申请。
退学学生学满一年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取消学籍者,学校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学生招生录取时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如有合理、充分的理由,须向学校申请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方能向省教育厅申报信息更正,教育厅审核通过才能更正个人信息。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以及学位信息上报。
第三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条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