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医学院毕业实习管理条例(修订)
  • 作者:实践科
  • 编辑:实践科
  • 发布时间:2023-03-06

桂医教〔2022〕72号

 

毕业实习是高等院校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综合运用已学理论知识与基本技能来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过程,更是全面提高学生思想道德品质、培养创新精神、强化实践操作能力和提升综合素质的重要培养环节。其任务是使学生把所学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并能独立运用,以达到“培养适应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良好思想道德品质,掌握扎实理论基础和较强实践能力,面向基层、服务大众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目标。为提高实践教学质量,保证学生圆满完成毕业实习任务,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校各部门充分重视并切实加强实习教学相关工作,强化实习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为实习教学顺利开展创造必备条件。

第二条 学校与实习教学基地,应本着“教学相长,互惠互利,加强协作,互相支持”的原则,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为培养合格的高级人才而努力。

第三条 毕业实习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组织实施,实习生需要按照毕业实习大纲要求,认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实习任务。

第四条 学生以实习生的身份参加实际工作,实习教学基地应充分重视实习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带教教师应重视职业道德的引导,立足实践,使学生在实际工作中学习,注重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和自主学习能力。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在学校分管教学校领导的指导下,教务处为管理单位,负责全校实习教学工作的统筹管理;各相关的二级学院、实习教学基地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实习教学工作的具体组织、管理和实施。

一、教务处职责:

(一)负责实习工作统筹管理,制定全校实习教学有关的规章制度,全面负责并协调实习单位的遴选、评估与认定、协议签定、申报和挂牌等工作;

(二)组织审核各专业的毕业实习计划及实习大纲,对学校各专业实习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评估;

(三)加强实习基地建设,指导和推动各教学实习基地建立健全的实习教学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加强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四)不定期组织实习教学抽查,评议实习教学质量,召开学校实习管理工作会议,研究和解决实习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负责对各单位申报兼职教师的初审和考核,组织加强对实践带教教师的培训和培养;

(六)定期组织开展实践教学工作研讨及表彰先进等工作。

二、二级学院职责:

(一)各二级学院院长是实习教学的第一责任人,并须明确1名院领导具体分管实习教学工作,配备相应教学管理人员;

(二)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负责编制专业实习计划、大纲、实习手册、实习考核办法等,并在实习前1个月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

(三)在教务处的统筹下具体负责联系、安排实习,制订实习分配计划,做好实习前动员和实习过程中的学生思想教育工作,按规定在实习前为学生购买好实习责任险或人身伤害意外险;

(四)做好学生实习前培训、考核以及进、出实习点相关具体工作;

(五)加强实习阶段各个环节指导,掌握教师带教和学生实习情况,研究解决实习教学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检查和落实实习计划的完成情况,做好实习阶段考核、毕业论文指导等方面的相关工作;

(六)组织实习教学的检查,包括定期的实习中期检查以及不定期的实习抽查;

(七)认真总结工作,组织经验交流,撰写实习工作总结报告,做好相关文档材料的收集归档等。

三、实习教学基地职责:

(一)各实习教学基地应成立由分管实习教学的院(所)长、科教(医务)科及业务科室(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教学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实习教学工作;

(二)在学生进入实习基地后,为实习生配备德育辅导员,及时组织实习学生进行单位相关规章制度、职业道德、组织纪律以及实习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同时,积极开展相关基本实践技能的岗前培训,关注学生意识形态方面的引导及综合素质的培养;

(三)根据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向科室(部门)下达教学任务;定期检查各科室(部门)的教学情况,帮助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科室(部门)完成实习教学计划;

(四)临床医学大类专业应有计划地组织教学查房、床边教学、案例讨论、科研指导、专题讲座等教学活动;组织一线带教教师参加教学检查、出科考试等实践培养环节;

(五)加强带教师资队伍的建设,积极开展实践教学师资培训和教学团队的建设,持续开展教学方法改革,提高实习教学质量,并注意总结交流经验;

(六)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对严重违反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

(七)实习教学基地应根据条件尽量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安排好食宿,保证水电供应,提供必要的生活设施、学习条件和安全保障。

 

第三章 实习时间及安排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参照各专业培养方案确定实习计划,并严格按照教学进程和实习计划所规定的实习时间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实习时间。如因故需要更改,应书面报告教务处,待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实习工作计划由教务处统筹,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安排。为了保证实习教学质量,我校实习生应统一安排在与学校有正式协议的实习教学基地完成实习,原则上不允许自行联系实习单位。

 

第四章 实习生管理

第八条 实习期间,实习生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实习单位相关规章制度。按照实习岗位要求开展实习工作,注意安全。学生因违反安全工作要求和实习纪律造成公有、私有财产损失或者自身、他人人身伤害者,应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后果。

第九条 实习生以实习点为单位成立实习队,二级学院或实习单位可根据实习点人数多少指定队长和副队长等。由实习队长全面负责,副队长积极配合,在所在实习单位管理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共同做好本队学生实习期间的学习、生活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条 认真参加业务学习,努力学习专业知识,认真进行“三基”训练(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基本操作),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及时完成老师交给的各项实习工作任务。要发扬勤奋好学的学风,认真向带教教师学习,服从实习单位工作安排,对待工作认真负责。

第十一条 积极参加实习单位组织的各项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努力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实习单位要维护学校荣誉,树立大学生的良好形象,杜绝发生不文明行为。

第十二条 爱护公物,在实习期间向实习单位借用的物品必须按期归还,如有遗失损坏,应当按实习单位有关规定赔偿。

第十三条 团结友爱,关心集体,努力克服实习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困难。

 

第五章 实习纪律

第十四条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不放寒、暑假,休息日、节假日服从实习单位统一安排。一般不得请事假,若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实习单位者,须持有关证明,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实习生因病请假者,应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凡未办理请假手续以及超假不归者,一律以旷课处理。

第十五条 病假、事假批准权限:实习期间请假1周以内(含1周)者,经带教老师和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实习单位实习管理部门批准;1周以上2周以内者(含2周)经实习单位实习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学生所属二级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2周以上者经实习单位实习管理部门审核后,再由所属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超过1月者须由学校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实习生请假期满回到实习岗位后,应及时到实习单位实习管理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六条 英语四、六级考试及计算机等级考试,桂林市外实习生可凭学校通知向实习单位请假3天,区外实习生可请假5天(包括星期六、星期天)用于往返参加考试;学生参加双选会,实习单位可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第十七条 实习期间,病、事假时间累计达到2周者,必须通过补实习方式完成请假期间所缺实习内容或科目,因补实习发生的费用和不能按时回校而推迟毕业者,责任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若因严重违法、违纪、违章,被实习单位拟停止实习者,学校将根据其错误情节予以处分。被停止实习的学生是否重新安排实习,由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批。重新安排实习的学生,其实习费、往返路费等一切费用由学生自理。在学校的处理决定没有做出之前,原则上该生应继续留在原单位实习。

第十九条 实习学生无故不参加实习者,按旷课处理。根据旷课时间(实习期间,每天按照8学时计算)不同,给予不同的处分:

(一)无故连续旷实习1-2天或累计达10至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无故连续旷实习3-4天或累计达21至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无故连续旷实习5-6天或累计达31至40学时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无故连续旷实习7天或累计达41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且不允许参加当年毕业考试。

(五)对于旷实习者,除了进行相应处分外,还应从培养方案规定的实习总学分中扣除所旷天数折合的学分。

 

第六章 实习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实习教学顺利进行,确保实习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实习前学校会按规定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或人身伤害意外险。实习期间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实习前,实习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制定安全措施。全体实习学生要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安全制度。

(二)实习中,实习学生未经实习单位的允许不得擅自调换工作,不得私自动用实习单位的仪器设备。

(三)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不得无证驾车,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四)要注意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严格执行作息时间,注意防火、防盗。

(五)实习期间,实习学生不得私自到江、河、湖、海中游泳。

(六)实习中如发生重大事故,要及时组织力量处理,并立即向实习单位和所在学院报告。

(七)凡违反国家、学校、实习单位的各项规定,造成个人人身安全和经济损失,由学生个人负责;造成国家、单位财产损失或生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学生的相关责任。


第七章 转点实习

第二十一条 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转换实习单位。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转点实习者,由实习生提出书面申请,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须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原实习单位完成总实习时长2/3以上,方可申请转入新的实习单位进行实习;

   (二)转入的新实习单位原则上必须是与学校签订有正式实习协议的单位,如特殊情况转入非协议单位必须单独提出申请,转入的新实习单位应具备应有的教学条件,能够满足我校专业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

   (三)审批程序:学生个人在获得新的实习单位接收函的基础上提出申请,并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原实习单位签署意见和二级学院(系)审批并报教务处审核;

   (四)转单位实习的学生必须按学校毕业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进行实习,并按学校规定完成相关的实习考核;实习期间须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向所在二级学院(系)汇报实习情况,并按时返校;

   (五)转到新单位实习所要缴纳的实习费以及路费等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八章 毕业实习考核

第二十二条 实习成绩考核:

(一)实行毕业实习专业基本技能考核制度。各实习带教教师应对《毕业实习手册》中规定的病例分析理论考核及基本技能项目进行逐项考核,不及格者必须补考,并将考核成绩记入实习手册。

(二)实行毕业实习鉴定制度。实习学生在各科室(部门)实习时,应实事求是地将实习情况记入鉴定表;科室(部门)实习结束时,学生应写出科(部门)实习的自我鉴定;带教教师应对实习生进行出科理论考试和基本技能操作考核,并按《毕业实习手册》中的要求评定及记录成绩。带教科室(部门)和实习基地教学管理部门应分别按学校要求填写《实习出科考核表》和《实习鉴定总表》,对学生实习期间的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医德医风、纪律表现及专业知识掌握情况等做出全面鉴定。凡实习成绩不及格的科目或某科实习时间旷工达到一周(含一周)以上的,必须补该科目实习。补实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准予毕业。

(三)《毕业实习手册》中各项考核记录应经带教教师、科室(部门)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实习单位公章,方为有效。学生实习结束返校时,实习教学基地教学管理部门应汇总装袋密封,委托实习队长带回,并送交专业所在的院系,由各院系审查、评分和存档。各院系负责将实习成绩汇总后报送教务处。实习结束后,根据不同专业要求,学生须参加毕业综合考试或者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等考核。以上成绩记入档案,成绩合格者方准予毕业。

 

第九章 经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实习经费实行“统一计划,指标到院(系),超支不补,节约留用”的使用原则,根据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学校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划拨。学校将学生毕业实习经费按实习生人数划拨给院(系),再由院(系)统筹调剂支配。实习生往返路费依照《桂林医学院大学生毕业实习路费补贴标准》(桂医教〔2019〕44号 )进行补贴,住宿费用由实习生自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 实习经费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学校有关规定,

实行“统一计划,指标到院(系),超支不补,节约留用”的使用原则。学校将学生毕业实习经费按实习生人数划拨给院(系),再由院(系)统筹调剂支配。实习生往返路费依照《桂林医学院大学生毕业实习路费补贴标准》(桂医教〔2019〕44号 )进行补贴,住宿费用由实习生自行解决。


第十章 检查指导

第二十四条 为保障实习教学质量,加强与实习基地的联系,学校及二级学院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及管理人员走访实习教学基地,开展实习教学检查,加强教学监管,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加强与实习教学基地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定期或不定期选派专家教授赴实习教学基地开展师资培训、举办讲座等学术活动。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定期对实习教学基地进行考核评估,目的在于促进教学基地加强教学条件建设,共同提高整体实习教学水平。

第二十七条 因不同专业具有各自特殊性,为便于管理,各二级学院(系、部)可从各专业的实际情况出发,依据本条例的基本原则制定补充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