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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桂林医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国际教育学院)
2020-09-30 13:56 临床医学院  临床医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中共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 管理的通知》(教外厅〔2015〕1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7号)、《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采[2014]23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7]3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和在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访问考察、学术交流、与会讲学、学习培训或竞赛,其出国(境)经费由政府和学校(含学院、部处或科研项目等)承担的均属因公出国(境)范围。

第三条 学校各类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和管理由学校外事办公室和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组团规定

第四条 应根据任务需要提出出访团组人选建议,坚持因事定人,严禁因人找事,安排照顾性、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访问考察性出访。学校校级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不得同时或3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港澳台同一地区。出国(境)参加会议等活动要有选择,不得逢请必到。

第五条 要严格执行应邀出访规定,出访须有外方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参加外单位组团出访,组团单位须来函征求学校意见。

第六条 应根据任务需要,从严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出国不超过6人,赴港澳不超过8人,赴台湾不超过15人。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严禁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

每次出访不能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不超过10天(含离、抵境当日,下同),出访2个国家不超过8天,出访1个国家(地区)不超过5 天。

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出访3个国家不超过11天,出访2个国家不超过9天,出访1个国家不超过6天。

赴港澳时间不得超过7天。赴台湾访问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7天,如为学习、培训,则视实际情况而定。

第七条 学校正职领导每年出国不超过1次,副职领导一个任期内出国不超过2次,或2年内出国不超1次;分管外事的学校领导出国严格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排。处级领导干部出国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排。

赴港澳台地区访问次数不纳入出访限量管理范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安排。

第三章 报批程序

第八条 在职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办理校内审批手续,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政府因公临时出国(境)访问管理相关部门(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及办理签证(注) 手续后,持因公护照(通行证)出行。

第九条 在校全日制学生因公临时出国及赴港澳,须办理在校学生临时出国(境)校内审批手续,持因私护照或通行证办理签证或签注手续;在校全日制学生因公临时赴台湾,须办理校内审批手续后报自治区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再行办理签注手续。

第十条 人事关系不在学校但在学校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因 工作需要出国(境)执行公务,须按照非正式编制人员临时出国(境) 报批程序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离退休人员一律不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一条 学校外事办公室和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须在上报自治区政府因公临时出国(境)访问管理相关部门审批之前将出访团组和人员信息进行公示公开,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经费来源及预算等。出访团组回国(境)后,应在1个月公布出访报告。未按规定公示公开的,外事部门不予审核审批,财务部门不予核销出国费用。

第四章 出访经费

第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实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其中,行政经费列入各单位部门预算,严格控制;科研、教学等项目经费按照项目管理部门的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建立任务审批和经费审核联动机制,出访团组须在执行出访任务之前在学校财务处办理财务预算审批手续,出国任务及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的,不得安排出访。出国(境)人员报销时,必须提供自治区政府因公临时出国(境)访问管理相关部门出具的出国(境)任务批件、因公护照(港澳台出入证件)、有关信息(包括 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各种外文报销凭证须翻译成中文,并由翻译人签字盖单位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打包”付费。

第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访团组人数、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经费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7号)、《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采〔2014〕23号)执行。

第十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派出前,须购买国(境) 外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必须覆盖出访时间,保险费用可从相关出境费用中支出。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出访期间须主动接受国家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注重外事礼仪,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安全、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管理中有密级的资料和其他涉密载体,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国(境)外。

第十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要严格按照审批结果执行出访任务,严禁随意更改行程和出访内容。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时间。

第十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及经办人员应诚实守信。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若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及时查处,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违规违纪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学校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

第二十条 严禁持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不得同时持因公和因私两种护照或通行证出国。

第二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应在回国后7天内及时将因公护照交自治区外事办公室统一保管,同时提交出访情况总结,办理其他未尽事宜。领取护照后因故未出境者,须作出说明,并在出访结束时间前一周内将护照交自治区外办统一保管。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暂停其出国(境)执行公务。

因公临时赴港澳台地区访问的副处级(及以上级别)人员应在返回大陆境内后7天内及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交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保管。同时由出访团组向学校外事办公室和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出访情况总结,上报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并办理其他未尽事宜。

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的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 教学和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教学和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按照《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7]37号)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生效与解释

第二十三条 在职境外教师(特指持有有效证件,如护照、绿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的外籍人士、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并由学校外事办公室和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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