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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医学生病历管理暂行规定
2021-10-20 13:30 临床医学院  临床医学院

  为了加强实习生的临床基本技能训练,提高实习生病历书写水平,规范实习生病历管理,特制定以下规定。

1.每位实习生在每个专业科室轮转时应按照《实习手册及鉴定表》的要求按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诊断学》第6版:病历书写的基本规划和要求格式认真书写病历,在接诊病人后24小时内书写完毕并上交带教老师修改。

2.带教老师应在48小时内将病历修改完毕并签名。如不合格应及时返还重写直至合格。

3.带教老师修改并签名后交科室实习责任人(总住院医师)将病历住院号登记在毕业实习教学活动记录本上(至少2份)。

4.实习责任人(总住院医师)在该小组出科后一周内将实习生所写病历及时上交病案室保管。

5.病案室收到实习生病历后应妥善保管,编号存档,以备教学检查。

6.教科部将定期到各科室抽查毕业实习教学活动记录本,并根据记载的住院号到病案室检查实习生病历,检查结果将与质控分挂钩。

7.见习课所用病历必须在见习课教案上注明其住院号,并在病历首页上盖“教学病历专用章”。各教研室应设有见习带教病历登记本,由见习带教组长负责登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和住院号,在学期结束后交教研室保管。

2006年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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