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在职教职工。
第三条 因私事出国(境)是指教职工不使用各级财政拨款出国(境)的行为,主要包括自费留学、自费进修、探亲、访友、旅游及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二章 校内审批、备案程序
第四条 教职工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在线办理桂林医学院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审批流程,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备案。组织部负责对科级及中层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申请的审批及保密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工作;人事处负责对其他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申请的审批及保密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工作。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五条 学校中层干部、涉密人员所持因私事出国(境)护照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保管,其他人员的证件自行妥善保管。
第六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涉密人员办理新的因私事出国(境)证件或归国后7日内应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交由党委组织部统一保管。对于拒不上交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因私事出国(境)纪律
第七条 凡在办理因私事出国(境)审批、备案手续中,以编造情况、提供虚假证明获取出国(境)证件,或不经组织批准擅自出国(境)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要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发生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学校报告。在国(境)外期间出现违纪违法行为,损坏党和国家形象、危害国家安全或造成国家损失的,要按照党纪、政纪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条 教职工不得在国(境)外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国(境)外长期居留证、永久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 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费用一律自理。凡办理因私事出国(境)手续的,不得在单位报销所需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摊派费用或接受资助。发现违规报销费用或接受资助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因私事出国(境)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做好本单位(部门)因私事出国(境)教职工的审查和管理工作。因私事出国(境)的教职工须在离校出国(境)前提前7天在线填报桂林医学院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审批流程,并接受保密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回国返校后7天内到组织部或人事处销假并接受回访。
第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部门)要本着严肃的态度严格做好审查工作,对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和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以及重要涉密岗位的干部,要严格审查,着重审查近期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
第十三条 涉密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前,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应对其进行行前保密提醒谈话。涉密人员应作出因私事出国(境)保密承诺,签署保密承诺书,并在回国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在境外期间的安全保密情况。
第十四条 教职工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一事一批,按次审批。非寒暑假期间因私事出国(境)的,须按照学校劳动纪律相关规定履行请假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未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 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逾期不归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予以解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直属附属医院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及与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