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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桂林医学院劳动纪律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时间:2023-04-04 来源:人事处 作者:人事科 最后编辑:人事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劳动纪律,加强岗位管理,落实岗位职责,建立良好的教学、科研与管理秩序,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国家劳动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在职教职工(含普通合同工)。

第二章  劳动纪律要求

第三条 劳动纪律是单位和教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规章和制度。

第四条 全校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擅离职守,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因故不能到岗者,应提前请假。

(一)主要承担教学任务的一线教师岗位一般不实行坐班制。教师应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不得擅自调课、停课、请他人代课。若需调课、停课、请他人代课必须向二级学院及教务处申请批准。必须参加学校及所在部门组织的重大会议、政治业务学习或集体活动,不参加者(经请假批准除外)按旷工处理。

(二)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等实行坐班制。实行坐班制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学校上下班时间及其他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如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一经发现查实,按旷工处理。

(三)兼职临床诊疗工作的管理岗位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工作时间内开展临床诊疗工作时间每周不得超过两个半天。不得到我校直属附属医院及医联体之外的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诊疗工作。

(四)实验技术岗人员根据所在单位工作要求开展实验教学准备工作和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参加学校及所在部门组织的重大会议、政治业务学习或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考勤管理规定

第五条 学校成立考勤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负责全校考勤工作的督促检查,成员由院长办公室、组织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教育评价与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工会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 考勤实行部门负责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教职工的考勤结果负责,同时确定一名思想作风好、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工作认真的同志任考勤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教职工的考勤。

第七条 考勤实行月报制。每月考勤情况须在学校和部门显要位置公示2天后,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于次月3日前将考勤统计表报人事处。

第八条 考勤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各部门如出现考勤结果漏报、错报、报送不及时等现象,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弄虚作假的部门和个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并扣发1-3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九条 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评优评先、职务职称晋升、工资绩效发放及享受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请假类别及相关规定

第十条 请假主要包括病假、事假、婚假、生育假(包括产前检查陪护假、产假、男方护理假、育儿假、哺乳假)、独生子女护理假、丧假、探亲假等。

第十一条 病假

教职工因病需治疗、休养的,应请病假。病假须凭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假条、病历、缴费单据,请假期限一般以医生建议为准。急诊应持有所在地医院急诊的病历、缴费单据等证明材料,回校后补办请假手续。其他医院开具的证明一律无效。对弄虚作假者,取消病假,按旷工处理。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如下:

(一)请假2个月以内的,工资正常发放。

(二)请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放本人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正常发放。

(三)请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放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放本人工资的80%。

(四)如患病没有完全康复,而有意要求医生开具复工证明,提前复工,上班几天后,又请病假,则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地最低生活标准的,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因伤、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退职手续。

第十三条 事假

教职工因私事须在正常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岗位的,应提前请事假。事假从严掌握,事假半天以上予以累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职工事假待遇问题的复函》规定: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15天以内工资正常发放,15天以上的时间停发工资。

第十四条 婚假

婚假3天,婚假原则上要求在结婚登记后一年内休完。婚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第十五条 生育假(包括产前检查陪护假、产假、男方护理假、育儿假、哺乳假)  

(一)符合法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职工分娩后,一孩产假为158天,二孩产假为168天,三孩产假为17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累计不超过5天;女方分娩后,男方护理假累计不超过25天。夫妻双方在子女0-3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10天(不结转、不叠加)。

(二)女职工凭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证明,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三)产前检查陪护假、产假、男方护理假、育儿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第十六条 独生子女护理假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第十七条 丧假

教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的,给予丧假3天,丧事在外地办理的,另外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第十八条 探亲假

教职工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工作时间探亲的,按事假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以上各类假期计算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五章  外出学习、进修、挂职、交流、跟班学习

及出国(境)规定

第二十条 教职工申请攻读学历学位(含定向或委培攻读研究生)、外出进修培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按相关规定与学校签订协议,脱产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协议执行。未经批准或超过协议期限逾期不归,且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含请假未经批准)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外出学习、进修、挂职、交流、跟班学习等须在离校前提前2周到人事处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手续离岗者按旷工处理;完成任务返岗前到人事处办理返岗手续。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进修、学习,须按照《桂林医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同时与学校签订协议,在协议期间内工资正常发放。

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或超过协议期限逾期不归,且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含请假未经批准)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须按照《桂林医学院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办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如在非寒暑假外出的还需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或超过请假期限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

第六章  请销假手续

第二十四条 请假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教职工请假,应在网上办公系统填报请假申请(公共突发事件情况下还需按照学校相关要求填报外出备案手续),明确请假事由、期限并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履行审批手续。

(二)病假、产前检查陪护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哺乳假须出具医院证明;婚假须出具结婚证书;独生子女护理假须出具独生子女证、本人父母的住院证明及户口本;探亲假须出具本人父母的户口本或配偶单位证明;工伤假须出具上级主管部门鉴定证明。

(三)请假审批手续:

事假:请事假2天以内由教研室(科室)领导审批,3-5天(含5天)由二级部门领导审批,6-10天(含10天)由人事处审批10-30天由分管校领导审批,30天以上由院长办公会审议。超过30天事假须提前2周提交申请。

病假:请病假2天由教研室(科室)领导审批,3-7天(含7天)由部门领导审批,8-15天(含15天)由人事处审批,超过15天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产假:需经本人所在教研室(科室)、二级部门、计划生育办公室及人事处审批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在网上办公系统请假的,可电话或请他人代办请假手续;因特殊情况请假期满不能返岗工作的,应在假期期满前按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第二十六条 请假人员请假期满,应及时返岗工作,并在返岗后三日内在办公系统办理销假手续。

第二十七条 请假人员休假期间应保持本人的通讯畅通。

第七章  旷工及其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者;

(二)假期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且逾期不归者;

(三)不服从组织安排,不接受工作任务,不按组织指定的日期到岗工作者;

(四)借调、挂职等人员工作期满而又不回校上班者;

以上四项,缺岗1小时以上不足半天,按旷工半天计;缺岗5小时以上不足一天,按旷工一天计;

(五)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例如炒股、购物、玩游戏、看电影、打牌、睡觉等等,发现一次按旷工半天计,情节严重者按旷工一天计;

(六)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参加学校及所在部门组织的重大会议、政治业务学习或集体活动者,时间不足半天,按旷工半天计;超过半天按会议、学习和活动时长计旷工天数;

(七)未按规定履行请假和调停课手续而缺课者,缺课1节,按旷工半天计;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者,累计3次,按旷工半天计;同时教学差错、事故的认定及处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八)在请假期间从事营利性活动者,请假天数按旷工天数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旷工者,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桂林医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以上各项规定所指工资仅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相关规定发放。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实施。《桂林医学院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试行)》(桂医人〔2018〕17号)作废。本规定如与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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