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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社保知识
时间:2023-07-14 来源:人事处 作者: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科 最后编辑:人事处

社保知识

一、基本概念

社保,全称社会保险,是一种国家福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缴纳,多渠道筹集资金,为因疾病、生育、工伤、失业、年老而减少劳动收入的人提供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体现的是"社会公平、人人公平"的原则。其中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目前,我校在职教职工均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编人员和非实名控制数人员参加机关养老保险职业年金)、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另包括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退休教职工参加了公务员医疗补助。

二、社保缴纳比例

险种

单位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例

养老保险

16%

8%

失业保险

0.5%

0.5%

工伤保险

0.2%

0

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7.4%

2%

公务员医疗补助

5%

0

职业年金

8%

4%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流程

  省内转移无需办理,跨省转移需办理转移接续。

(一)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1.柜台办理

参保人持申请材料至桂林市社保局办理(地址:桂林市依仁路24号,桂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所需材料:原单位所在社保局出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合)凭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网上办理

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数智人社”政务服务大厅(https://www.gx12333.net )或手机登录微信公众号“广西人社服务”,选择服务大厅中的“转移接续申请”,根据提示上传相关材料,提交申请。

3.调入人员办理社保转入请咨询人事处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科,电话0773-2538119

(二)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数智人社”政务服务大厅(https://www.gx12333.net )或手机登录微信公众号“广西人社服务”,选择服务大厅中的“参保缴费凭证”,下载打印。将《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合)凭证》提供给新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新单位所在地社保局,办理转移接续。

四、医疗保险相关业务

(一)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流程

1.广西区内转移

登录微信公众号“广西医保”—>业务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转入(出)申请

2.广西区外转

登录广西医疗保障网上服务大厅( https://ybwt.ybj.gxzf.gov.cn/ ),下载《基本医疗报账参保(合)凭证》,提交给新单位或新单位所在医保局办理。

3.广西区外转入

打印原参保地《基本医疗报账参保(合)凭证》,提交至桂林医保中心办理。

(二)医保共济操作流程

通过微信公众号“广西医保”中的“医保大厅”。在首页选择“更多”—>“账户共济信息”,阅读授权须知后,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点击“增加授权”,填写共济人信息,点击提交,完成绑定。

五、生育保险报销

生育保险待遇一览表

单位性质

项目

机关、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医疗费报销标准

医疗费报销标准

生育津贴数

顺产

2800

1300

98

难产

4000

2100

113


小于4个月

600

400

15

4-7个月

1600

800

42

住院保胎失败(小于4个月)

600元以内按600元报销,

600-2500元报销80%

400元以内按400元报销,

400-2500元报销70%

15

住院保胎失败(4-7个月)

1600元以内按1600元报销,1600-2500元报销80%

800元以内按800元报销,800-2500元报销70%

42

计划外流产、引产

600

400


绝育

600

600


复通

600

600


放(取)环

150

100


宫外孕

5000元以内报销80%,

5000元以上报销90%

5000元以内报销80%,5000元以上报销90%


葡萄胎

5000元以内报销80%,

5000元以上部分自负

5000元以内报销80%,

5000元以上部分自负


男方补助

2000

1300


产后并发症

80%

80%


我单位属于事业单位,只报销医疗费用,标准见上表。咨询医院出院时是否自动报销,如没有自动报销,则需要带相关材料至医保中心办理。

所需材料:

1.女职工分娩:

1)《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2)现金发票原件

3)出院记录

4)《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再生育证》复印件

5)身份证原件

2.男方补助:

1《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2)现金发票原件

3)出院记录

4)《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再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5)女方未享受生育待遇的承诺书

6)身份证原件

附:市医保中心驻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经办点及联系方式

城区

地址

办公电话

咨询电话

象山区

象山区环城西二路金竹街2号蔚思大厦三楼16-18号窗口

7268550




12345

叠彩区

叠彩区芳华路48号2楼12-13窗口

8983046

秀峰区

秀峰区中隐路31号13-14窗口

6550072

七星区

七星区七里店路70号桂林国家高新区创意产业园创意大厦1楼11-13窗口

2269782

雁山区

雁山区雁山中路18号7-8窗口

8997673

医保中心本部

桂林市临桂区交通枢纽指挥中心(鼎盛大厦)1号楼1楼西侧2-5号窗口

2670411

六、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制度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或在某些规定情况下,遭遇意外事故,造成伤残、职业病、死亡等伤害,为劳动者提供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保证劳动者及其家属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工伤认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工伤认定需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写说明:

1.受伤害经过简述栏,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2.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工伤认定可容缺受理,事故发生30日内提供可以提供的材料,至桂林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2楼办理认定手续。

(二)费用报销

工伤认定完成以后,提交申请表、发票、费用清单、病等材料至工伤科办理。

注:办理工伤保险,必须现金垫付事故发生导致的费用,不可使用医保结算。

(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七、社保证明的查询与打印

(一)自行下载打印

登录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数智人社”政务服务大厅(https://www.gx12333.net )或手机登录微信公众号“广西人社服务”,点击“服务大厅”—>“我要打印”—>“个人社保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二)单位打印

咨询人事处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科,电话0773-253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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