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桂医国资〔2024〕1号 桂林医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4-29    作者:国有资产管理处     来源: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的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适用于使用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进行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采购活动。

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如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扫描仪、基础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LED 显示屏、触控一体机、碎纸机、乘用车、客车、电梯、空调、不间断电源、家具用具、复印纸、专用仪器仪表、宣传用品、艺术品、其他货物等。

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如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通风净化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等。

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如互联网接入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云计算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软件开发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测试评估认证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运行维护服务等)、商务服务(法律顾问、会计、审计、评估、市场调查、建筑物清洁、出版、绩效评价服务等)、专业技术测试、课题研究、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工程测绘、工程地质勘测以及其他服务等。

上述文字内容中添加有下划线的品目,为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所有品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采购工作的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采购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管理,学校设立采购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和指导采购项目管理工作。

学校行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发展规划与医院管理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后勤管理处、基建处、信息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因工作需要或遇学校机构调整,小组成员进行相应调整或补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各类采购工作,其他单位和部门未经内控系统审批不得擅自采购。

第六条 学校各直属单位、部门涉及采购货物、服务、工程项目的,统称为需求部门(使用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经费,填报采购需求;

(二)召集领导班子商议通过采购需求;

(三)开展市场价格调查询价;

(四)负责设备采购的场地、水电及配套设施落实到位;

(五)签订采购合同,督促合同实施,按时完成预算指标使用任务;

(六)组织履约验收;

(七)配合完成采购流程中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所有采购活动,由需求部门提出采购需求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落实经费,各经费审批归口管理部门分别为:

(一)发展规划与医院管理处:归口管理学校双一流学科经费采购审批。

(二)教务处:归口管理全校本专科教学实验设备(含软件)采购项目、本专科教学实验室建设采购项目、公共教室建设采购项目、本专科教学实验教学低值易耗品采购项目、本专科教学实验设备维修等经费采购审批。

(三)科技处:归口管理科研平台建设相关采购项目、科研设备维修等经费采购审批。

(四)研究生院:归口管理硕士、博士学位点建设采购项目、研究生实验教学低值易耗品等经费采购审批。

(五)实验动物中心:归口管理教学科研动物及涉及动物用相关器具用具等经费采购审批。

(六)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教学行政日常办公设备、家具等经费采购审批。

(七)信息中心:归口管理各种网络信息软硬件系统、服务器、存储系统、弱电系统及相关设备等经费采购审批。

(八)武装部、保卫处:归口管理消防维保、安防设备、安保服务、学生军训服装、国防教育、军训(民兵)器材等经费采购审批。

(九)基建处:归口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及相关设备等经费采购审批。

(十)后勤管理处:归口管理水电耗材、维修修缮、电梯电力维保、物业服务、学生宿舍家具等生活保障物资,食堂、医疗用品、搬迁等经费采购审批。

第八 经费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按财务处要求编报采购预算;

(二)组织各需求部门填报采购需求,并组织审核、论证;

(三)属于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中“重大项目安排”的采购项目,呈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采购启动;

(四)在学校财务服务平台的迪博内控系统中(以下简称学校迪博系统)发起采购需求申请;

(五)通知需求部门开展市场价格调查询价,收集询价材料完成送审;

(六)组织各需求部门签订采购合同,督保合同执行,负责履约支付,确保及时完成预算使用;

(七)协助完成采购流程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校相关直属部门下达有采购项目预算指标的,同时履行经费归口管理部门的相应职责。属于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自身职责范围内的采购,同时作为需求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条 涉及装修、改造、修缮、信息化等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项目方案定稿后,由负责实施的职能处室(如基建处、后勤管理处、信息中心等),履行施工图设计、工程量清单编制及送审、采购申请、合同签订、合同验收等职责。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有:

(一)制订学校采购相关规章制度;

(二)审核采购申请材料(包括审批立项、论证等支撑材料);编制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按照规定发布采购意向公示(递交采购申请材料的部门,也统称为申购部门)

(三)根据项目情况明确采购方式;

(四)组织遴选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五)编制采购文件并组织会审,必要时外请专家、法律顾问审核;

(六)委派采购人代表(申购部门推荐)参加评标;

(七)监督项目的开标评标过程、确认成交结果;

(八)完成采购后向申购部门移送相关材料(采购文件、中标文件、采购合同、中标通知等);

(九)审核采购合同,参与校级验收;

(十)协助代理机构处理采购过程中的质疑投诉事宜;

(十一)按季度统计上报政府采购信息;

(十二)整理采购资料并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十二条 财务处是学校年度采购预算编制和采购资金支付的执行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统筹管理学校采购预算经费;

(二)汇总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三)审核学校采购资金的支付材料及流程;

(四)对采购文件、采购合同进行会审;

(五)按规定支付合同货款;

(六)监督采购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校所有达到起审金额以上项目的预算审计,出具审核报告;

(二)对重大项目采购文件、采购合同进行会审;

(三)根据审计相关文件履行审计职责。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室按照监督的再监督职责,履行采购工作的监督责任,对学校采购活动及项目实施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与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学校采购活动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部门自行组织采购,对应的采购范围、限额标准及实施方式如下:

(一)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

1、政府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所有品目(金额不限)或目录以外且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实施采购。

上报政府采购计划,依据项目所属品目及预算额度,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以下简称“政采云电子卖场”)、或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实施。

2、学校集中采购

学校集中采购是指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预算在学校起审金额以上、100 万元以下采购项目,纳入学校内控采购流程监督管理。

其中单项预算立项在2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申购部门会商国有资产管理处意见后,由申购部门参照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选择相应的校内采购方式实施,并将学校迪博内控系统中的采购立项审批流程单、采购需求、合同、采购公告(如有)及校内邀请或询价采购方式审批(如涉及)等材料,呈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并备案。

20万元(含)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代理机构实施或选择校内采购方式。

3、部门自行组织采购

低于起审金额的采购项目,经落实采购经费的,按本部门内控要求实施采购。采购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用于行政办公用途设备的,一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后实施采购,各部门不得自行采购。

目录以内行政办公设备品目详见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货物类物品中添加有下划线的品目。

工程类

1、政府集中采购

采购预算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实施。

2、学校集中采购

采购预算在20万元(含)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实施。学校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有施工单位的,可通过竞价或抽签等形式选择。未确定有施工单位的,委托代理机构或选择校内采购方式完成。

3、业务处室自行组织采购

采购预算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学校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有施工单位的,可通过抽签或竞价等形式选择。未确定有施工单位的,由申购部门会商国有资产管理处意见后,参照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选择校内采购方式实施,并将学校迪博内控系统中的采购立项审批流程单、采购需求、合同、采购公告(如有)及校内邀请或询价采购方式审批(如涉及)等材料,呈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并备案。

预算控制价按学校内审相关规定完成。实施采购前应先在学校迪博系统中发起采购需求申请,关联并落实经费来源,获得审批后方可采购。未按要求通过采购立项论证的,不得实施。

上述条款中所列100万元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当前执行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遇上级文件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招标采购方式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非招标采购方式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政采云电子卖场、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选用公开招标方式。属于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校内组织采购,参照以上采购方式实施。

第十七条 校内采购方式

适用于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分为公开竞价采购、邀请竞价采购、询价采购、现场询价采购等方式。

(一)公开竞价采购是通过在学校官网发布采购公告及采购合同,在预算控制价以内进行竞价,原则上应有不少于3 家供应商响应要求,由评审小组(不少于3人,单数)在报价基础上(如需要,或采用综合评分法)比较并推荐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原则上应推荐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或择优推荐。

(二)邀请竞价采购是经申购部门以书面形式申请,加盖部门公章并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说明理由,列出邀请供应商名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附供应商资质证书等材料),呈其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在完成市场价格调查询价送审后,向邀请的供应商(不少于3 家)发出采购文件(含采购合同),要求在预算控制价以内密封竞价,由评审小组(不少于3人,单数)在报价基础上比较并推荐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原则上推荐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或择优推荐。采购预算超过2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选用本款采购方式的,还需呈报采购部门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

(三)询价采购是指需加快采购的项目,经申购部门以书面形式申请,加盖部门公章并有主要负责人签字,说明理由,列出询价供应商名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附供应商资质证书等材料),呈其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由评审小组(不少于3人,单数),对不少于3家供应商的密封竞价进行比较确定送审价,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价作为控制价,原则上推荐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或择优推荐。原则上适用于采购预算低于20万元的项目。其中宜在学校官网公开征询预算送审价的,建议公开进行征询,上网公告前应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

超过20万元(含)以上选用本款采购方式的,还需呈报采购部门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

(四)现场询价采购是指经申购部门以书面形式申请,加盖部门公章并有主要负责人签字,说明理由,列出拟进行现场询价的店铺(场所),呈其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针对货源不充足、标准不规范、质量标准难控制、价格无法预先确定或者因时间紧急而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项目,由申购部门组建成立评审小组(不少于3人,单数)亲临店铺(不少于3家)实施现场询价,供应商现场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在报价基础上比较并推荐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原则上推荐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或择优推荐。单项采购预算超过20万元(含)以上的,选用本款采购方式的,还需呈报采购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

第十八条 校内采购评审小组组成

选用校内采购方式,根据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同额度,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实施的,由经济类代表、熟悉采购项目专业代表、需求使用部门代表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由申购部门实施的,评审小组成员中应有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经济类代表、需求使用部门代表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

第十九条 评审结果确认

由牵头实施部门呈报其分管校领导确认。

第二十条 单一来源采购

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金额以上的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需求部门应提交合规、明确、完整的单一来源采购申请材料,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应经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需求部门等集体会商通过。如采购预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当前执行的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初审同意后,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选用。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即因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等,导致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或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需同时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三是因为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独占性,导致无法由其他供应商分别实施或提供,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供应商提供。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情形主要是指采购人开展有关工作时,前期无法预知,非因采购人的情况;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已执行政府采购流程的项目,遇特殊情况后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的;

(五)供水、供电等特殊行业或政府管理服务类采购项目,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六)软件开发项目需要原开发公司升级改造的;

(七)必须与原来采购设备配套的,如主机已经采购必须配备专用附属设备或附属设备已经采购需要继续采购原主机的;

(八)在全国、全区(自治区)性主流媒体发布信息的;

(九)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的;

(十)学校或学校直属附属单位能够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

(十一)其他特殊原因或客观条件限制,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采购的;

第四章 采购论证

第二十一条 部门论证

需求部门应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分析及市场调研,特别是对进口设备、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持续通电运行高耗能设备、维修保养费用高、实验耗材费用高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需求,应通过本部门的领导班子会或党政联席会等会议商议。

申请采购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还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节能减排要求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二条 校级论证

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预算指标下达部门)召集相关业务部门,开展采购项目可行性、必要性论证,特别是对进口设备、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持续通电运行高耗能设备、维修保养费用高、实验耗材费用高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论证,必要时邀请校内外相关专业专家参加。各需求部门根据论证意见调整或修改采购需求。

保障日常管理服务需要,未涉及商议实施方案的采购项目,无须组织采购论证。

第五章 采购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三条 以项目形式立项的采购,遵循按预算指标集中申购、及时申购原则,为采购流程预留合理时间。

(一)采购项目的申请时间及材料要求

各单位、部门凡纳入年初预算的采购项目,应在采购立项审批后,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预算指标下达部门)尽快将迪博采购系统中的审批流程单(自行打印)、采购需求、校长办会会纪要(如涉及)、采购论证材料(如涉及)、审计部门出具的预算审核报告等材料纸质版,报至囯有资产管理处启动采购采购,其中20万元以下、申购部门按校内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的项目,报材料至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及备案。

采购项目不能在迪博系统中关联预算,无法在系统发起采购需求申请、不能提供迪博采购系统中的审批流程单的项目,改为填写纸质采购申请审批表。

预算超过100万元的采购项目,应尽早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备,填写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表,按要求先行向社会公开。

(二)采购项目启动审批

50 万元以上(含)的采购项目启动(达到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中“重大项目安排”的项目),由预算指标下达部门或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呈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然后在学校迪博系统中发起采购申请,上传相关附件,通过系统流程审批后,完成采购启动审批,打印审批流程单。

50万元以下(不含)的采购项目,在落实采购预算后,由预算指标下达部门或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迪博系统中发起采购申请,上传相关附件,通过系统流程审批后,完成采购启动审批,打印审批流程单。

为减化系统内相同流程操作,涉及多个需求部门、使用同一经费来源的采购项目,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发起采购需求申请。

(三)学校迪博系统中发起采购申请需提供的附件材料

1.采购项目需求。填报的设备需求清单里应详细列明拟购物资的品名、参考品牌、型号、配置、数量、单价、主要技术参数、服务要求、供货时间、经费来源等内容,填报单位应对表中所有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必要时线下提供技术图纸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工程类采购项目,详细说明工程概况及预算情况等。

2.校长办公会纪要(涉及大额度资金的采购项目,必须提供)

3.采购论证等相关材料(如涉及,需提供)

4.其他认为有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在学校迪博系统中零星申购行政办公设备的,各部门在申购时只需要填写品目、单位、数量、预算,不需填写详细参数,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相对统一的标准进行采购。

第二十五条 未列入当年采购预算或建设计划、有实施必要的采购项目,或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增加合同外采购预算的,属于使用预算外经费采购,应严格执行分级审批。属于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中“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安排的,征求财务处经费来源意见后,呈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预算调整和追加。未经审批,不得实施。

第六章 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市场价格调查

第二十六条 达到学校起审金额以上的采购项目,根据学校内审要求,需向3家(含)以上供应商开展市场价格调查,供应商在市场价格调查表上进行书面的单价、总价报价,加盖供应商公章。

第二十七条 市场价格调查分为需求部门开展或经费归口管理部门集中开展两种方式。原则上“谁提采购需求、谁调查市场价格”。涉及多个需求部门、使用同一经费来源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可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视项目情况,选择并确定开展市场价格调查工作的实施部门。

根据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如设备采购需求清单中,既有专业国产设备,又有一定数量或金额的进口设备、家具以及集采目录以内设备(详见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货物类物品中添加有下划线的品目),可将设备清单分成专业国产设备、进口设备、集采目录以内设备、家具进行分表,分类进行市场价格询价。

第二十八条 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明确由需求部门开展市场调查询价的,应及时通知各需求部门完成,完成询价工作的部门,需有询价小组3人以上单数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二十九条 采购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还需提供该设备近一年内3个(含)以上校外其他采购单位的历史成交价,附相应证明材料(如成交公告、采购合同等)。

第三十条 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收到市场价格调查材料后,审核采购品目、数量、参考品牌及规格型号等信息与立项审批一致的,并负责送审流程。预算送审材料中除列明采购需求项目的预算送审总价外,涉及有进口设备、家具及集采目录以内设备的,还应列明其对应的预算送审价。否则,不能获取其对应预算控制价,影响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采购方式和流程的,国有资产管理处将退回采购申请材料。

第三十一条 属于单一来源采购或第三方公司提供评估价格的,提供唯一供应商或第三方评估公司的报价作为市场调查价格

第三十二条 集采目录内、达到起审金额以上的行政办公设备采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经费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市场询价并送审。在政采云电子卖场采购公布有单价信息的集采目录内项目,无需进行预算送审。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审核各部门送审材料后,向其出具审核报告。涉及设备采购项目的审核报告中,如包含有进口设备、家具、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设备(详见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货物类物品中添加有下划线的品目)的,应单独列有对应的上限控制价。涉及对外公布单价等情形或其他工作需要的,应出具单价、总价的预算控制价。

第三十四条 工程类项目的预算编制及预算送审,根据建设工程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采购实施

第三十五条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采购实施程序,一般包括:

1.采购意向公示。公开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清晰完整

的采购需求、预算金额、计划实施采购时间等。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时间要求尽量提前,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采购项目完成申购审批后,通知申购部门填写采购意向公示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发布。

采购意向公示范围:

(1)政采集中采购目录外100万元以上(含)的货物、服务项目。

(2)政采集中采购目录外100万元以上(含)、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采购的工程项目。

2.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校内申购及审批、预算审计、依据采购需求及预算控制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及时编制上报政府采购计划。

3.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和管理代理机构,须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经部门集体商议确定;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报分管采购校领导同意。

4.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制依据采购需求及预算情况,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协调,代理机构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学校的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采购文件(含需求方案、技术参数、预算控制价、合同等)须先经申购部门及其分管校领导审核(10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再经相关业务部门审核。

工程类项目,采用财政性资金的,控制价还须按规定送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公开招标的,还须由代理机构报住建部门审批后方可公告。

5.发布采购公告(含招标文件预公告)。采购公告(含招标文件预公告)由采购代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网站发布,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校园网转发。

6.委派学校评审专家

由申购部门推荐业主评委代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学校授权手续。

7.开标评标(谈判)。开标评标(谈判)由代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安排。

8.评审结果确认。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政府采购要求,书面呈报分管校领导确认评审结果,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发布中标公告。50万元以上(含)采购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向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通报评审结果。

9.学校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二)电子卖场采购实施程序

1.网上超市(适用于零星申购的行政办公设备采购)

国有资产管理处结合供应商的产品、资质、售后服务等情况,通过政采云系统选取供应商。采购流程一般包括:校内申购及审批、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及审批、订单生成、合同签订等。

2.框架协议采购(适用于公务车辆、车辆保险等采购)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申购部门的采购需求,结合供应商的产品、资质、售后服务等情况,通过政采云系统,会商申购部门选取供应商。采购流程一般包括:校内申购及审批、政府采购计划上报、实施询价(谈判)、合同签订等。

3.在线询价、反向竞价(适用于集采目录以内、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

一般包括:校内申购及审批、预算审计、政府采购计划申报、编制采购文件、实施询价(或反向竞价)、会商申购部门网上确认成交结果、合同签订等。

(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实施程序一般包括:校内申购及审批、论证、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谈判结果报批、合同签订等。

(四)学校校内组织采购的实施程序一般包括:校内申购及审批、预算审计、编制竞价文件(校园网公开、邀请)、竞价(询价)、小额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抽签(竞价),牵头实施部门书面呈报分管校领导确认成交结果、合同签订等。

第八章 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合同签订、履约

第三十六条 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七条 需求部门是采购合同承办的具体部门,需求部门负责人应在合同签章页的“经办人”栏签字,其他签字人员由需求部门负责人明确。

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项目,移送纸质版合同给申购部门。由申购部门组织需求部门签订合同。

申购部门或需求部门登录学校“一站式网上服务大厅”-党委、院长办公室-“合同用章审核流程”,上传合同内容,按流程提请合同审核,通过审核后,可向学校申请加盖合同用章及学校法定代表人章。申购部门收集完成盖章流程的合同按要求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移送合同备案存档。

第三十八条 如涉及多个需求部门的采购项目在同一份合同的,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需求部门在合同签章页的“经办人”栏共同签字,各自留存,各自对本部门。

第三十九条 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或确认成交供应商)之日起25日内完成签订和盖章手续,不得擅自延签或拒签合同。合同签订生效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四十条 合同应按标书合同模板,除时间、金额、日期等依据中标通知书或中标实际情况填写,其它内容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与相关业务处室商议(不得有实质性变更)。

第四十一条 合同履行保障

需求部门应提前做好准备,确认收货人员、收货地点以及提供必要的水电安装条件等。到货后,应根据合同进行验货、核对,做好货物接收、保管、安装、调试和初检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合同变更

因采购数量、单价、品牌、方案调整等涉及合同金额发生变动的,应遵循“先审批后变更”原则,经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视具体情况,组织相关业务处室进行集体商议,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涉及采购预算追加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先履行预算追加、新增采购项目的审批手续。

货物及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补充协议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超过的按新项目重新采购)。

因生产厂家原因,合同标的升级不能按原合同货物供货,发生的合同变更事项,生产厂家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视具体情况,组织相关业务处室进行集体商议。

第四十三条 合同履约及履约验收

需求部门、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跟踪、监督合同按时履约。

需求部门是采购合同履约及履约验收的第一责任人。

供应商履约完成合同义务后,提出验收申请,由部门填写《桂林医学院采购项目验收表》,组织本部门5人以上验收人员签字,其中必须有部门负责人签字。达到校级验收金额的货物类项目,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提请校级验收。

第四十四条 工程类项目的合同签订、合同变更、项目验收及工程款支付等,根据建设工程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校采购活动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参与采购各环节的单位、部门、个人,遵循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廉洁自律,主动接受监督。

(一)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除采购预算调整或者经学校批准,不得将依本管理办法必需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故意将金额拆减,规避集中采购。

(二)不得与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或供应商串通,弄虚作假,虚开发票;不得随意变更采购数量和标准;不得无故拒绝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不得无故拒绝验收已执行完毕的采购合同。

(三)在采购活动中,所有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坚持回避原则。

(四)不得泄露标底、评标情况和其他采购活动相关的数据资料。

(五)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规给予当事人、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学校此前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或规定,与本办法内容相抵触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凡政府采购有明确规定或出台新规定的,按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应急抢修工程的采购流程按学校应急抢修工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版权所有:桂林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

校址:环城北二路109号 邮编:541004 电话:0773-5899919 传真:0773-5899919 电子邮箱:FGC@glmc.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