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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医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2020-11-12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教资助[2007]7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我区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桂财教[2017]103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7]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和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与校内外教学、科研、文化服务和管理等劳动,并获得合理的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它不仅为广大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劳动

机会获得报酬,以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还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敬业精神。学生勤工助助学岗位应是无毒、无害、无危险,适于学生从事的工作。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自行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指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领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系部)领导和辅导员、学生干部组成二级学院(系部)勤工助学管理小组,协助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工作;学校保卫处协助对校园勤工助学岗位开展安全管理。

第七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学生勤工助学有关规定、办法,落实勤工助学经费的来源;领导和指导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领导和监督勤工助学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一)以校内为主,校外为辅,充分整合校内外资源,开拓勤工助学渠道,增加勤工助学岗位,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制订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和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岗位信息库;

(三)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合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做好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五)根据岗位情况,督促用人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六)协调各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定期向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委员会汇报工作;

(七)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规定的学生,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二级学院(系部)勤工助学管理小组主要职责:

(一)引导和指导学生按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学业管理,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三)开发校内外勤工助学资源,增加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条 按照岗位设置周期划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每学年核定一次。

(二)临时岗位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者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寒暑假原则上不设勤工助学岗位,因特殊原因需设临时岗位的部门,需在放假前一周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设岗时间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在假期内合理设定。

第十一条 按照岗位性质划分为普通岗位和技术岗位。普通岗位是指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服务等部门设置的教学助理、科研助理、实验室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岗位,原则上要求各岗位聘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不得低于岗位总人数的70%。技术岗位是指根据实际工作要求,所设岗位需招聘有特定技术或专长的学生,聘用学生不局限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技术岗位的用人单位需提交用岗申请情况说明,报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审批。

第十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按照“按需设置,提高效率”的原则,积极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四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必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由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或相关二级学院(系部)负责推荐合适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七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7]49号)文件精神,按5%的比例从教育事业收入总额中提取助困资助经费,其中调拨部分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 其他资助。学校可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各界友好人士捐资以及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接受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以及外籍团体和友好人士捐资,作为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有益补充。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统一由学校财务处负责统一管理,接受审计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工资按月发放,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财务处审核,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由财务处通过银行代发到学生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工资不在此范围之内。

第七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具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协议以外的要求,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要求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调解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依照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三)有权依法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和享受劳动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利益。

(四)有权向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或所在二级学院(系部)咨询有关勤工助学事项,并对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向申请或退出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妥善处理好学习和勤工助学的关系,在不影响正常学习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退出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应提前向用人单位和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以免影响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服从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和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认真完成各项工作,自觉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三)按照要求积极参加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和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的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

(四)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过程中,不得从事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特别是以下活动:

1.非法传销;

2.以个人、班级及各种学生社团等名义在校园内(包括宿舍区内)从事经商、贩卖、推销及开设对外维修业务;

3.销售淫秽、色情、暴力的书报、音像资料、电子读物、伪劣产品或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应自觉遵守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经学校授权,可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桂林医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桂医学〔2018〕57号)文件同时废除。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桂林医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地址:桂林市临桂区致远路1号

联系邮箱:  xgcszk@glmc.edu.cn      联系电话:0773--3680617

桂林医学院学生工作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