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行为,保证学校对学生处分(理)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了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生、研究生及获得了我校录取通知书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学校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 受理申诉的范围
第四条 本校学生对学校或其部门的如下处理不服的可提出申诉:
(一)取消其入学资格的;
(二)取消其学籍的;
(三)对其退学处理的;
(四)对其他因违规、违纪而受到全校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二)申诉超过申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已撤回申诉,无正当理由再申诉的;
(四)由不具有代理权的他人代理申诉的。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机构、人员组成、职责
第六条 桂林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处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校外法律顾问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桂林医学院院长办公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相关院系、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配合。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申诉的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对其中影响大或情况复杂的申诉召开听证会;
(三)作出复查结论、拟定处理意见并告知申诉人和作出原处分(理)决定的部门。
第九条 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诉人进行申诉的必须有其法定代理人参加。
第四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做出复查结论三个环节组成。
第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理)决定有异议的,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专业、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诉的条件:
(一)申诉人认为对其处分(理)的决定在适用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上存在错误的;
(二)申诉人认为对其处分(理)的决定在程序上存在瑕疵的;
(三)申诉人提出对其处分(理)的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
(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处分(理)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或不公正行为的。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诉的答复;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明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否则驳回其申诉。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应当自受理学生申诉之日起3日内,将学生申诉书副本送至作出原处分(理)决定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日内,给予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书面答复,并提交原作出处理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申诉人可以查阅作出原处分(理)决定的部门提出的书面答复、提供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机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五条 在受理学生申诉的过程中,作出原处分(理)决定的部门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收集的证据或重新作出的处分(理)决定无效。
第十六条 在申诉处理过程中,有必要举行听证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对参加听证的人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进行确定。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必须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进行调查、复核完毕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一)通过复查认为原处分(理)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作出维持原处分(理)决定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诉人,并抄报(送)相关部门。
(二)通过复查认为原处分(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原处分(理)决定的复查意见,要求原处分(理)决定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1.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规定错误的;
3.原处理或者处分程序存在不当的;
4.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所要求的处理程序的。
第十八条 复查决定对开除学籍处分或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决定需要改变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复查决定对全校通报批评、警告直至留校察看纪律处分决定需要改变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交由原处分决定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对申诉的复查决定必须获得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方为有效。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指派或者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第二十条 在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撤销申请,是否准许,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在参与对申诉的处理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申诉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申诉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
(三)是同意作出原处分(理)决定的参加人员;
(四)与申诉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五)当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处理结果书面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采取以下任何一种均可:
(一)申诉人签收;
(二)附回执的邮寄方式送达;
(三)留置方式送达;
(四)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四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理)决定的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桂林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