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9〕3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自治区财政及我校共同设立,由我校负责组织实施,主要是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二章 基本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六)服从学校教学安排与教育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参评学业奖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解除处分的除外。
(二)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考试作弊等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学校教学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者;
(四)受到学校公开通报批评2次以上(含2次)者;
(五)请事假、病假累计超过30天者,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六)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之不端行为者。
第六条 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七条 学校统筹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并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并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标准。
(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层次。原则上按照以下学业奖学金的标准、比例和人数评定,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序号 |
等级 |
比例 |
奖励标准(元) |
1 |
一等奖 |
10% |
8000 |
2 |
二等奖 |
20% |
4000 |
3 |
三等奖 |
70% |
2000 |
(二)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原则上实行100%全覆盖,根据研究生录取总成绩排名顺序(总成绩相同则按初试成绩排序),确定获奖学生名单。二级学院亦可依据学科特点自行排名。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等。
(三)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参照《桂林医学院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修订)》文件精神,各二级学院、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评审计分细则,从研究生的品德素质、学业素质、学术能力、社会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相关支撑材料界定时间为前一年的9月1日至当年的8月31日,应届毕业生截止到学院测评前一天。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条 学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单位,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十四条 学校于每年规定时间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档案,将研究生申请材料、相关证明材料、评审及公示材料、资金发放材料等资料整理造册,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