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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医学院研究生 “卓越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来源:研究生工作部 | 作者:李巧芳 | 编辑:yjsgzb | 发布日期:2021-11-10】

为奖励研究生努力学习,追逐梦想,领航医学,报效祖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桂林医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实际,特设立研究生卓越奖学金。为做好相关评审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一条 研究生卓越奖学金每年9月评选一次,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评选名额为当年录取研究生总人数的5%。

第二条 所有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具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卓越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团结同学,积极参加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3次(含)以上;
    4.学习成绩优异,无重修;
   5.卓越奖学金授予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外,在学科竞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研究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

(1)在各类竞赛(含学科、体育、文艺等)取得显著成绩。在全国性、自治区级、市厅级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赛事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2)在医德医风、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为学校赢得良好声誉。

(3)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可由各二级学院、培养单位参照研究生在临床一线、临床技能的表现进行优先推荐。

第三条 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研究生卓越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解除处分的除外。

(二)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考试作弊等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学校教学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者;

(四)受到学校公开通报批评2次以上(含2次)者;

(五)请事假、病假累计超过30天者,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六)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之不端行为者。

二、评审程序

第四条 研究生卓越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研究生本人如实填写《桂林医学院研究生卓越奖学金申请表》,向所在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材料时间界定为截止当年的8月31日,应届毕业生材料截止到学院评选前一天。同一支撑材料在同一奖项中不可重复使用。

2.二级学院初评。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卓越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评,原则上应进行公开答辩。评审结果及其参评成果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学校复核。研究生工作部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最终确定获奖名单。

4.申诉处理。研究生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二级学院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级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5.表彰奖励。学校对获得者予以表彰,发放奖学金和获奖证书。

三、其他事项

第五条 当年获得国家奖学金、校长奖学金者不能同时申请卓越奖学金。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组织评审。应根据学科特点制定具体评审标准细则,体现对研究生成长成才的全面评价。

第七条 在学制期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卓越奖学金参评资格;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卓越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桂林医学院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桂医研教[2018]3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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