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医大教〔2025〕48号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学历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教学生〔2018〕6号)文件精神,为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办理学历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相关流程,特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一)本细则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办理对象为因证书遗失或损坏的我校往届毕(结)业生。
(三)不同类别学生的学历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其受理、审核、出具证明由对应的颁发部门负责办理:普通本专科生由教务部负责、成人本专科生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留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研究生由研究生院负责。
二、办理流程及要求
(一)学生提出办理申请。所需材料如下:
1. 办理学历证明书的毕(结)业生填写《桂林医科大学学历证书遗失后补发学历证明书申请表》,办理学位证明书的人员填写《桂林医科大学学位证书遗失后补发学位证明书申请表》(以下统称《申请表》)。
2.学生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申请表》(一式两份)、近期小2寸正面半身免冠蓝底彩色照片1张及同底版的电子照片(大小:20-40KB,尺寸:480X640像素)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学历证明书或学位证书。学生本人不能到校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代办时除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委托书、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生如在学校一站式网上服务大厅申请办理,还需提供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1份。
(二)学校核实。学校相关部门依据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查询到的学历或学位数据,对办理对象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对于2001年(含2001年)以前获得学历证书、2008年9月1日以前授予学位的相应办理对象,需依据学校存档的招生录取名册、学籍表、毕业生登记表及学位授予决议等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
(三)网上标注及复查备案。学历证明书经学校审核批准、相关部门在学信网完成标注后生效,原证书同时作废。学位证明书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生效,原证书同时作废。学校相关部门根据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规定报送材料复查备案。
三、办理时限
办理学历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的时间为正常工作日上班时间。学校相关部门接收申请材料且同意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附则
(一)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教务部、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原《桂林医学院关于学历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的办理细则》(桂医教〔2018〕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桂林医科大学学历证书遗失后补发学历证明书申请表
2.桂林医科大学学位证书遗失后补发学位证明书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