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医大教〔2025〕54号
第一条 学生证是学生表明身份的重要凭证。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证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教学厅〔2001〕8号)《桂林医科大学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学生证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证的设计制作由教务部统一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计、制作和购买。学生证仅限学生本人使用,学生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涂改、毁坏或赠与他人。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经资格审查合格并取得学籍者,由教务部统一发放学生证。学生证填写时,必须如实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学生证经审核并加盖学校钢印后方为有效。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报到缴费后,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注册。未按期办理注册手续的,按照《桂林医科大学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遗失学生证,原则上限申请补办一次。学生补办学生证,应提出申请,学院辅导员审核,备1寸证件照片一张,由本人到教务部办理。补办后若原件找回,应将原件交回教务部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第七条 学生因保管不当致使学生证磨损,可由本人持原学生证、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1寸证件照片一张到教务部申请换发新学生证。同时,教务部收回原学生证注销。
第八条 补(换)学生证的时间为每周工作日的上班时间。补(换)学生证需交工本费,由学校财务处收取。
第九条 学生证里记载的乘车区间到达站如需变更,应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教务部办理变更手续。因家庭地址变更或户口迁移的,需出具相关户籍证明的复印件。
第十条 学生证上注明的有效期限为学生在校学习起止时间。学生未注册或在校学习结束,则该学生证作废。
第十一条 凡虚假填报个人学生证信息、持有两个学生证或涂改、转借、冒用他人学生证者,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不良后果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教务部负责解释。原《桂林医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修订)》(院教字〔2005〕1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