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医大教〔2025〕5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学业证书管理,维护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严肃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桂林医科大学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且取得正式学籍的普通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学业证书的管理。学业证书包括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其中,学历证书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
第三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且成绩合格,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数,经审核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条 本科学生在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本科阶段的学业,通过毕业环节审查,且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可申请继续在校跟班学习,学生按规定缴纳学杂费;未提出继续在校学习的,学校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可在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提出不合格必修课程重修、选修课程选修或补作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等的申请,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申请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所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日期为发证日期。
第六条 学生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且在校学习满1学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可申请颁发肄业证书;未满1学年(含1学年)的退学学生,可申请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对于开除学籍者,我校不能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七条 我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我校审查确认后,方可变更相关信息。
第八条 各类学业证书由我校教务部负责制作,用印管理部门负责盖章,教务部与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发放。学业证书发放应由学生本人签领,委托领取应当出具委托书和委托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并做好登记、备案。学业证书发放登记记录表应作为教学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第九条 我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颁发毕业证书(含结业换毕业)和结业证书的信息,由教务部按相关规定及时在学信网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完成相应学历电子注册。
第十条 我校学位授予信息实行即时备案,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学位7日内,由教务部负责将学位授予信息报送至学信网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平台备案。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查实,我校将取消该生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我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一经查实,我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我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我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学历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的办理按照《桂林医科大学学历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办理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教务部负责解释。原《桂林医学院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院教字〔2005〕1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