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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医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3-25文章来源: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构建安全检查常态化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管辖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包括各类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校内实训(试验)基地等(以下统称“实验室”)。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四条 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

第五条 实验教学中心、科学实验中心及其他科研平台是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基本单元,负责本科室实验室安全检查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内容包括体制机制与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准入情况、安全设施安装与运行情况、危险源分布与管理情况、个人防护与环境保护情况、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安全检查与巡查台账等。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0)》(以下简称“项目表”,详见附件)对各单位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将以口头告知、网上公告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反馈给有关单位,各二级单位必须按照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八条 二级单位依据《项目表》,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检查项目表,开展日常巡查、不定期检查、重点部位检查、专项检查等。

第九条 实验教学中心、科学实验中心及其他科研平台根据学校、二级单位的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履行检查职责,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隐患应及时排除,未能立即排除的隐患要及时上报二级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 1次,分管学校实验室工作、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每学期不少于 1 次。其他校领导对所联系二级单位的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 1 次。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每学期不少于2 次,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每月检查不少于 1 次。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中心、科学实验中心及其他科研平台负责人每周巡查不少于 1 次,专职(兼职)安全员每天巡查不少于 1 次。

第十三条 对各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检查要求: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要有工作日志,实验中心安全自查次数每周不少于 1 次,二级单位安全检查次数每两周不少于 1 次。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中心安全自查次数每两周不少于1次,二级单位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 1 次。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中心安全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二级单位安全检查次数每两个月不少于 1 次。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中心安全自查次数每两个月不少于 1 次,二级单位安全检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 1 次。

(五)学校组织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和实验教学中心、科学实验中心及其他科研平台必须主动配合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反馈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学校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进行停止实验、关闭整改等处理,待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并拒不整改的,学校将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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