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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医学院涉校外媒体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2-25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宣传工作,扩大学校影响力,提升学校知名度和美誉度,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营造积极健康良好的舆论环境,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新闻舆论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涉校外媒体宣传是指以桂林医学院及所属单位的名义,通过校外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的活动。

第二条 涉校外媒体宣传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服务于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第三条学校涉校外媒体宣传工作统一归口党委宣传部管理。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以学校名义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涉校外媒体宣传工作;做好校外媒体来校采访的身份确认、内容审核,以及采访的相关组织协调等管理工作;指导校内各单位部门组织开展涉校外媒体宣传工作。

第四条 涉校外媒体宣传工作的主要形式有:

(一)举办新闻发布会;

(二)召开媒体见面会;

(三)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学校相关活动和来校采访;

(四)联系学校相关单位和人员,接受新闻媒体的约访;

(五)向新闻媒体发送新闻通稿;

(六)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线索。

第五条 所有以“桂林医学院”名义举办的新闻发布会或媒体见面会,应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桂林医学院”名义对外发布信息及组织新闻发布等相关活动。

第六条 党委宣传部组织实施的各类新闻发布活动,涉及校内各单位部门工作内容时,各相关单位部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七条 校外媒体记者来校采访应事先与我校党委宣传部联系,递交盖有媒体单位公章的采访函和采访提纲,党委宣传部审核同意后作出相应答复或采访安排。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确因需要邀请校外新闻媒体采访,或各单位部门、师生个人接到校外媒体来校采访联系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填写《桂林医学院涉校外媒体宣传申请表》报党委宣传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安排或接受采访。

第九条 涉及境外媒体宣传报道的事项,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院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进行审核,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需要学校上级单位审批的,待上级单位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或对外发布。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师生个人在接受校外媒体采访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保密法规及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不得发布不实信息和不当言论。在接受境外媒体采访过程中,要切实做好防范泄密工作。

第十一条 校内突发事件的新闻宣传,应在学校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党委宣传部进行统一归口发布。

第十二条 所有校外单位进入校园进行影像拍摄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批。校外单位拍摄校园影像一般应用于公益性活动。未经允许而将拍摄的校园影像用于商业性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学校视情况追究当事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发现媒体有涉及桂林医学院的失实报道时,各单位部门及个人应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报告,党委宣传部协同相关单位部门及时调查情况,并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对因校内单位部门和个人提供不实信息或不宜宣传报道内容造成的失实报道和不良影响,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直属附属医院参照执行。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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