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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医学院校园新媒体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2-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新媒体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新媒体在思想引领、舆论引导、文化传播和服务师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及《中共桂林医学院委员会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园新媒体,指以学校或校内各单位部门(包括各二级学院、系、部,直属附属医院)名义建设作为单位部门信息平台运行的网络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公众号、微博、今日头条、快手、抖音、哔哩哔哩等网络媒体平台及其他APP移动应用客户端。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校园新媒体平台是学校思想文化的重要宣传阵地,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党委宣传部是新媒体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研究制定管理政策,统一管理、协调,监督检查与考评新媒体运营状况等。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党委书记为新媒体建设和管理第一责任人。各单位部门应结合实际工作,制定适用于本单位部门新媒体建设运行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落实责任体系。平台管理员应由政治立场坚定、具有一定媒介素养的教职工担任,坚决避免出现无人管理的“僵尸”账号。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应定期摸排本单位部门师生员工开设自媒体平台情况,定期开展校园新媒体平台名称、头像和简介等合法合规性核验自查。校园新媒体平台命名应与平台定位相一致。任何个人不得使用包含(但不限于)“桂林医学院”“桂医”“GLMU(含小写)”等明显带有学校特征的中英文专属名词命名,和具有学校特征的标识图(包括但不限于校徽、校旗)。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校园新媒体平台应遵循“先批后建”原则,实施分级审批制度。在同一新媒体平台上,一个单位部门原则上只开设一个机构账号。申请开通新媒体平台的单位部门,填写《桂林医学院校园新媒体备案表》,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审批。校内各单位部门内设机构、师生团体和社团组织等申请开通的网络媒体平台由各单位部门进行审批。

第八条 学校定期开展校园新媒体平台审核工作。审查不合格的校园新媒体平台应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校园新媒体平台即时关停注销。对于连续3个月不更新内容或一年更新少于12条的新媒体平台,责令注销。对未经许可擅自以学校或单位部门名义开通的新媒体平台予以清查和处理。

第九条 校园新媒体平台出现直接责任人、管理员及账号名称等信息变更或关停注销等情况,应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四章 运营规范

第十条 校园新媒体平台应主要发布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最新动态、重要公告以及与学校、师生相关的其他信息,服务师生学习、工作和生活,宣传学校发展成就,展示学校良好形象。不得发布商业广告宣传信息。

第十一条 建立新媒体信息发布联动机制。校内各新媒体平台须紧密配合学校宣传工作,与学校官方账号互相关注、内容互转,形成新媒体矩阵,构建有效的信息共享、动态交流、联动反应的网络工作模式。

第十二条 在涉及党和国家重大活动时,校内各新媒体平台须以国家官方媒体或学校党委发布的信息为准,不得擅自发布;在涉及学校重大活动时,须以学校党委发布的信息为准,进行统一发布;在涉及学校突发危机事件时,须按照党委统一部署、统一口径发布信息,不得擅自发布。

第十三条 新媒体平台发布的内容必须遵守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不得发布违法、虚假、低俗、污秽等信息。各单位部门应切实把好政治关口,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建立安全有序的发布把关体系。

第五章 信息安全和舆情应对

第十四条新媒体平台涉及校内数据服务的,服务器必须设置在校内,数据端口开放需按学校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报信息中心审批,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要严格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师生自媒体管理,强化舆情风险意识,严格内容管理和跟帖管理,防止不当发布、不良言论产生舆情。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发现负面舆情和敏感信息线索,应当及时向单位部门负责人报告,同时向党委宣传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新媒体,学校有权责令其关闭,并追究主办单位负责人、管理员和相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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