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在校期间活动的管理,本着对学校、学生和家长负责的态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桂林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集体和个人。
第二章 外出请假、审批制度
第三条 学生集体和个人外出进行校外活动时实行请假、审批制度。
第四条 组织学生到校外开展的集体活动,由班委提出申请报告,在报告中必须写明活动的地点、时间、内容、行程和相关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辅导员签字后,再由所在二级学院审批,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班集体活动时,辅导员必须到场,组织和协调活动的开展。
第五条 在节假日期间,家庭不在桂林市区的学生,如需要离开桂林市或不回校住宿,必须向辅导员请假,并报二级学院(系)主管领导审批。要求请假的学生离校前应留下有效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号码。
第六条 外出开展任何活动,应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学生不应当在外游泳、过夜。
第七条 学生集体和个人外出必须严格遵守纪律,讲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关爱自然,爱护环境。
第三章 学生考勤制度
第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如上课、实验、教学参观、军训、升旗、早操、晚点名等),以及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
第九条 学生日常考勤由所在班级的值周班团干部负责,若分组实验、见习、实习则由组长负责。每周日晚点名时,值周班团干部小结当周班级的考勤情况,并书面向辅导员汇报。
第十条 考勤工作应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进行填写和统计。弄虚作假者取消该学年度评优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每月5日前,各二级学院学工办应将本学院各班级的考勤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给学生工作处。
第十二条 辅导员每周不定期抽查本班学生到课情况。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或组织的其他活动,以及离校外出都应当履行请假手续。离校外出请假期满,应当立即销假。凡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超假不续假者,按《桂林医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在寒、暑假期满后,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返校注册或报到,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应当事先获得批准,否则作无故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回校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病假需持学校卫生科或附院疾病证明办理病假手续。患急症者可在休假三天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疾病证明办理补假手续。毕业实习期间,病、事假请假办法按实习医院要求。
第十六条 学生请假三天之内,由辅导员审批;请假三天以上七天之内,由辅导员审核,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请假七天以上,不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1/3的,由辅导员审核,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备案;达到或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1/3的,按《桂林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处理;实习生按照《桂林医学院毕业实习管理暂行条例》相关条款实行。
第十七条 “五一”、“十一”等公假需离校外出者,应当办理离校请假手续。
第十八条 如遇重大或特殊情况,学生应当无条件服从学校考勤的统一要求,违犯者按《桂林医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