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医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修订)
  • 作者:教务科
  • 编辑:教务科
  • 发布时间:2023-05-05

桂医教〔202221

为进一步加强本科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本科和高职课程重修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及高职学生。

第二条 学生在未达到留级条件时,其所学必修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课程重修范围:

1.期末考试缺考、考试作弊及违纪等成绩为“0”分的情况的课程;

2.本科学生因考核不合格未获得学分的课程;

3.高职学生经正常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

第三条 学生对所修必修课成绩不满意者,可自愿选择重修。

第二章 课程重修的方式

第四条 课程重修的方式分为“开班重修”和“跟班重修”两种方式。

(一)开班重修

重修学生人数20人的课程,课程负责人可向二级学院(系、部)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后进行单独开班重修。

(二)跟班重修

1.重修学生人数<20人的课程,学生经选课后编入有相应课程开课的教学班,进行课程的跟班重修学习和考核。

2.如因特殊情况无法跟班重修时,学生可申请免听重修并经批准后方可实行。免听重修的学生平时以自主学习为主、教师辅导为辅。

3.跟班重修原则上需重修本专业低年级同一课程。需重修课程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而不再开设,或当学期本专业低年级没开课而其他专业有开出相同或相近课程,学生可申请跨专业重修。跨专业重修的课程学分最多可低于需重修课程0.5学分;对成绩不满意的学生,只能重修本专业低年级的相同课程。

第五条 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等特殊原因导致需重修课程在低年级无相关课程开设,学生可申请加开课免听重修。单独加开课,给予课程负责人每门课程2学时的工作量(含学业指导、出题改卷、成绩录入等工作)。

第三章 重修课程教学组织

第六条 教务处于每学期开学初统计报名重修学生名单,分类组织重修,对需要开班重修的课程制定重修课程教学计划,并下达到相关教学单位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系)按照教务处的安排,组织本部门需要重修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网上重修选课,方可获得课程重修资格,正常参加课程重修和考核。

第八条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重修手续,视为自动放弃本学期重修资格,不得参加课程重修和考核,可在下一年度重新报名重修。

第九条 开班重修的课程按课程原计划学时的2/3学时安排教学,以重点、难点内容讲授和辅导为主,教学工作量按学校工作量相关规定计算。

第十条 重修课程需缴纳费用,收费标准根据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及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任何一种重修都应进行课程考核。单独开班的课程考核严格按照原班级的教学要求进行考核,总评成绩由过程性考核及期末考试成绩组成,不得随意降低难度;跟班重修的课程考核及成绩构成按照跟读班级的课程考核方案进行考核,免听重修的课程考核应随重修班级进行期末考试,成绩构成上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

第十二条 高职学生最后一学期不组织重修。重修次数在最高修业年限内不做限制,多次重修的课程取最高分值记入成绩档案。学生的重修成绩在成绩单中标明“重修”字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