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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医学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广西脑与认知神经科学重点实验室 作者:桂林医学院作者 发布时间:2020-06-16编辑:桂林医学院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桂科基字〔2019〕89号),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桂林医学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在科研创新、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等方面的优势,实验室面向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它相关单位设立开放课题。现制定本管理办法,以规范管理开放课题。

第二条 开放课题是实验室对外开放和合作交流的重要平台,是实验室科研工作和人才培养的必要补充,旨在助力青年人才开拓创新,建立科研方向,扩大学术影响。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课题主要支持基础研究、临床应用基础研究以及成果转化研究,鼓励创新性或交叉学科的探索性研究。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课题经费由实验室开放运行经费支出,为进一步发挥开放课题对促进重点实验室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的积极作用,允许重点实验室将开放课题经费划拨至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课题面向国内外相关学科的研究人员开放。凡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包含硕士)从事相关研究的在职工作人员都可以申报,博士及参加工作三年以内者优先。

第六条 实验室开放课题执行期为2年。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完成项目,可在项目结题前1个月内向实验室申请延期。

第七条 开放课题每年申报一次。申请者须参照本管理办法独立提出具有创新性的研究课题,填写并提交《开放课题申请书》纸质版一式两份及电子版一份。

第八条 开放课题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初审,通过初审的课题提交到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进行终审。终审主要根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评估课题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课题负责人在接到开放课题批准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向实验室提交《开放课题合同书》,经实验室主任审核批准后执行。课题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改任务书的内容,并依据课题合同书汇报课题年度进展情况,如发现课题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导致计划难以实现时,实验室有权调整、暂停或取消该课题。

第十条 课题负责人在课题结束前1个月需向实验室提交研究工作总结与研究报告,全面总结课题完成情况。同时向实验室提交包括学术论文、专著、专利、鉴定成果、获奖、经费决算表以及财政资金支出明细等材料,并对各种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和资料等)及目录清单进行归档。

第十一条 开放课题资助取得的学术成果应署学校及实验室名称。

第十二条 开放课题形成的成果、论文、专利由实验室与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因特殊原因不能署名学校及实验室的,也应明确注明开放课题资助项目名称及资助单位。

第四章经费

第十三条 开放课题经费用于开放课题研究所需的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直接经费可列支: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间接费用在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列支绩效奖励,具体按照上述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研经费相关精神,允许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经费划拨到区内外相关合作单位。开放课题立项后将经费划拨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经费由课题负责人负责。课题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熟悉并掌握国家关于项目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据实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严格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的监督与检查,对课题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实验室所在单位有权对开放课题经费使用情况实行不定期检查和监督。项目结题时须提交经费决算表以及财政资金支出明细等材料。

第十六条 开放课题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的结余经费可在两年内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结余经费未使用完的,上缴实验室,统筹用于实验室后续开放课题指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桂林医学院科技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桂林医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0年4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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