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桂林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医研教〔2021〕1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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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7-01

各学位授权点、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切实做好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过程管理,完善答辩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学位论文质量,结合实际,整合原有相关规定,重新制定了《桂林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医学院

                                  2021年6月30日

桂林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办法

为做好我校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过程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包括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学位论文预答辩、学位论文评审、学位论文答辩及答辩后论文修改等,是学位授予工作的重要环节。

第二条 所有拟申请我校硕士学位人员(涉密学位论文作者除外)均适用本办法。涉密学位论文的预答辩、评审、答辩等工作,经学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后另行安排。

第三条 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

硕士学位论文经导师修改、审核、同意定稿后,研究生学院将对硕士学位论文进行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

(一)学位论文系统初检或复检文字重合率≤25%的,方可申请正式答辩;

(二)学位论文系统初检文字重合率>25%、<50%者,需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审核论文,并由导师会同有关专家对该论文进行认真分析,对检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重新修改论文后再送研究生学院复检。

(三)学位论文系统初检文字重合率≥50%或复检时仍>25%者,不接受其学位申请,酌情延期半年或一年后重新申请论文答辩。

第四条学位论文预答辩

(一)预答辩是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质量的一项预先审查,也是对研究生导师指导论文质量和效果的一项检查,在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合格后、双盲评审之前举行。

(二)预答辩要以导师、学科组为核心,由培养单位负责组织完成。导师应对所指导的论文进行认真指导和严格审查,通过《桂林医学院学位论文反馈意见表》,对所指导的学位论文提出初步意见,尤其对于能否定稿及可否提交预答辩提出明确意见。学位论文未经导师评阅并签署同意意见的,不能参加预答辩。

(三)预答辩由相关专业副高职称及以上的 5 名教师组成答辩组,并指定其中 1 名教师任组长主持答辩会,按正式答辩的程序和要求公开进行。指导教师不能参加答辩组,但应当参加答辩会。

(四)预答辩专家应本着高度负责、科学严谨、公正客观的原则,认真审核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情况(含论文选题与综述、论文创新性、基础理论知识与科研技能的掌握等),详细指出论文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严把论文质量关。

(五)经过论文评阅和答辩,答辩组对答辩视情况分别给出以下结论:⑴通过;⑵暂缓通过,需做重大修改;⑶不通过,需重新写作,再次预答辩。

对于通过预答辩的,申请人必须根据预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对其学位论文进行修改、补充与完善,导师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进行审核后方可提交双盲评审。对于暂缓通过预答辩的,限定申请人半个月内进行修改,修改定稿经原答辩组成员传阅并按多数意见同意通过预答辩的,方可进行双盲送审。对于不通过预答辩的,经导师确认后,申请人须认真修改学位论文,至少半年后允许重新申请预答辩。

(六)二级培养单位应建立健全研究生学位档案,妥善保存过程性材料。

第五条 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我校实行“双盲评审”普查制,盲审率100%,由研究生学院统一组织,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双盲评审工作,并向培养单位反馈盲审结果。送审论文需按双盲评审格式要求装订,采用统一封面,内容经过匿名处理,不得出现导师姓名、研究生姓名、学校名称、致谢以及其它与作者本人有关的任何信息。

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工作实施和结果处理参考《桂林医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工作实施办法》执行。未通过盲审的学位论文在一年内要根据评阅意见并在导师指导下认真修改,修改后的论文重新寄送专家盲审,盲审通过后方可再申请正式答辩。

第六条 学位论文正式答辩

(一)答辩委员会组成

1.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一般为 5 名,由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专家组成,其中至少 2 名为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校外专家担任。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应列席会议。

2.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导师和学科组提名,经二级培养单位审批,审定合格后发给专家聘书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3.答辩委员会设秘书 1 名,一般由讲师或相当中级职称的人员担任,协助组织有关答辩事宜,作好答辩详细记录,整理与答辩有关的材料。

(二)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

1.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开始;

2.导师介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科研能力及论文研究工作等情况等情况;

3.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及针对论文双盲评审专家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之处,一般不低于 20 分钟;

4.答辩委员会成员和与会者提问,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

5.申请人答辩完毕后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评议会:

(1)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论文评阅意见;

(2)结合科研能力培训情况及论文答辩就是否同意毕业,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以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

(3)讨论和通过申请人的决议书。

(4)委员会主席签署决议书。

6.大会复会,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7.主席宣布会议结果。

(三)学位论文答辩会应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已进行学位论文涉密申请并获批准者可不公开举行论文答辩,但应该允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代表出席。

(四)答辩人应提前将学位论文送答辩委员会各位委员审阅,以方便委员事先熟悉论文内容,并为答辩提问作好准备。

(五)答辩委员会委员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把好质量关,发扬学术民主,对学位论文的水平及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由二级培养单位汇总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六)未通过论文答辩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应充分修改论文且时间不少于 6 个月,一年内可申请重新答辩 1 次。重新答辩仍不通过者,将不再授予学位。

第七条 答辩后学位论文修改

(一)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须针对论文评审和答辩过程中专家所提出的问题与建议,对学位论文作出认真修改。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学位论文最终稿和申请学位。

(二)各培养单位和导师应认真履行职责,督促研究生做好学位论文答辩后的修改工作,严格审查修改后的学位论文,确保学位论文质量。

第八条 定稿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答辩后修改好的学位论文需送研究生学院再次进行相似性检测,学位论文系统检测文字重合率≤20%,方可定稿印刷上交。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